关于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调整等问题的通知
日期:2020-01-08 15:38
政策文件:

  为做好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根据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榕医保文〔2019〕145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调整问题 

  2020年1月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按照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2018年为64671元)的60%确定,计算比例从70%调低为60%。为此,2020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233.55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调整为323.36元。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缴纳2020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全年应缴合计3880.32元。 

  二、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参保同步问题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应做到参保同步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职工应在同一单位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得参加生育保险。

来源: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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