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0-01-25 21:56
政策文件:

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各园区: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等,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马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组织实施。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5

 

 

马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和影响,指导和规范我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分工合作、依靠科学的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特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提高全社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开展有效监测,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2.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和所需动用的资源,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区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2.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处理要措施果断。

        1.2.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有效机制,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全社会的应急能力。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福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编制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处置马尾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特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的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适用本预案。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医疗卫生救援的,按《马尾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处置。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鼠疫、肺炭疽在本市发生,疫情有扩散的趋势,或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并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传染病,或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由国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并有扩散趋势。

   (5)其他突发事件或危机事件引发造成重大的公共卫生事件。

   (6)发生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丢失事件。

   (7)国务院及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一个县(市、区)内,发生鼠疫、肺炭疽1例及以上。

   (2)在一个县(市、区)内,一周内发生霍乱30例以上,并有扩散趋势;霍乱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有扩散趋势。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在一个县(市、区)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短时间出现30例以上,或出现2030例,有死亡病例出现。

   (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9)一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中毒死亡10人以上。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1)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

   (12)省卫健委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在一个县(市、区)内,一周内发生霍乱10-29例,并有扩散趋势;或过去连续3年未发生病例,市区再次出现首例病例。

   (2)动物间鼠疫流行,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31周内在一个县(市、区)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在本市范围内,发生新发生或长期消失后再次出现的乙类或丙类法定传染病和非法定传染病流行,并造成较大影响。

   (5)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在一个县(市、区)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短时间内出现20例以上,或出现1020例,有死亡病例出现。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有中毒死亡病例,或一次食物中毒30人以上且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卫健委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在一个县(市、区)内,一周内发生霍乱10例以下,并有扩散趋势。

   (2)在一个县(市、区)内,一周内发生白喉、乙脑、流脑5例以上,或5例以内有死亡病例;或2周内,发生麻疹1030例,或10例以内有死亡病例;或白喉、乙脑、流脑、血吸虫非疫区(指过去连续三年无病例发生)发生首例病例。

   (3)在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厂矿企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机关团体,发生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4)一次食物中毒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

   (6)在一个县(市、区)内,短时间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5-19例。

   (7)区卫健局以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区卫健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区政府提出成立马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区政府根据区卫健局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马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各镇(街道)、各园区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3.1.1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相关部门及各镇(街道)、各园区负责人为组成人员。

        3.1.2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的部属和决定,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各相关部门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组织检查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1.3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卫健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向有关单位或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镇(街道):做好本辖区群防群治,维护安定稳定工作。深入发动群众,居委会、村委会全力协助区卫健局协调有关单位、医疗机构,做好摸排、随访、健康教育、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协助落实人员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园区:做好辖区企业员工的摸排、随访、健康教育、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协助落实人员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区政府新闻办: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跟踪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网上信息的管理和引导。会同区委宣传部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积极主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普及防病知识。
  发改局: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应。根据政府医药储备的有关规定,做好医药储备及其调度工作,协调生活必需品的组织和供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负责对药品(药材)、医疗器械和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进行监测,适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打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囤积商品、哄抬物价等行为,确保市场物价稳定。
  教育局:协助处置学校内发生的群体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公安局:密切注视、及时报送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健局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民政局:协助各级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企业、组织以及个人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配合镇(街道)社区、村委会,参与群防群控。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财政局: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建立适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财政保证机制,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社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政策。
  交通局:对公路、水路交通工具及乘坐人员实施卫生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工作。

   通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移动、联通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工信局:负责医疗耗材和防护物资供应充足,承储企业要落实药物、防护用品等专项储备任务,做好调运准备等工作;做好药物、防护用品的市场供应和保障。

   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负责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危及人类身体健康的水生相关的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预警信息。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发现野生动物出现异常死亡或疫症等情况,及时会同动物防疫部门采集检验标本,帮助提供物种鉴定;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海事局、港务局:要认真履行防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职责,确保防止到港船舶的疫情输入。

   马尾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马尾海关: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国境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应急局:组织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工作,监督检查各地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作业场所,协助组织事故调查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打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牵头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依法打击查处在农贸市场等地违法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加强对便民市场、流动摊贩的监督管理,取缔临时市场及流动摊点从事活禽、野生动物(含宰杀)等的交易行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屠宰场、餐馆、酒店等涉及生鲜和活禽经营的市场主体秩序。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并参与制定相应标准
  文旅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及时收集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国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做好信鸽的检疫、消毒等工作。 
  住建局:做好在建工地的摸排、动员、宣传等传染病防控工作。

   民宗局:做好寺庙等宗教场所的传染病防控工作。

   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呼吁援助,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进口、污染扩散的控制和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3.2 日常管理机构(卫生应急办公室)的职责

   区卫健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协调全区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培训专业人员,指导各镇(街道)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应对其他经常性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

        3.3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职责

   区卫健局组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主要职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进行评估,对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设;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开始、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区卫健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3.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服从区卫健局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4.1 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疾病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3.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报告,样本采集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协助,指导现场洗消,开展病因检测、诊断,加强疾病危险因素和健康监测。承担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工作。

         3.4.3 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区卫健局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灾情报告、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协助区卫健局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监督工作。

         3.4.4马尾海关: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报告与发布

  4.1 监测

  全区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区卫健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卫生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 预警

        4.2.1 预测

   区卫健局及其区直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报体系的建设,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性。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评估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数据信息,对各有关部门发现并确认的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建议和预警级别建议,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4.2.2 预警的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国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3 预警的方式、方法

      4.2.3.1方式: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严重性、紧急程度,预警可以分成内部预警和社会预警。内部预警主要针对卫生系统内部各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政府等相关部门,主要目的是增强预防措施,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社会预警针对社会一般公民,主要目的是增强群众自我防病能力。

      4.2.3.2方法:内部预警可以采取通报、培训等方法进行。社会预警一般通过新闻媒体以通告或公告等形式发布。

      4.2.4 预警信息报告

      4.2.4.1 确认区卫健局根据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马尾海关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研究、分析、对监测信息进行确认,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意见(含预警级别、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范措施)。

       4.2.4.2 报告区卫健局应将预警意见报告区政府和市卫健局。属于一般预警级别(蓝色)的,由区政府批准;属于较重预警级别(黄色)的,由市政府批准;属于严重(橙色)和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红色)的,提请省政府批准。

        4.2.4.3 发布蓝色预警意见经过批准后,由区卫健局予以发布,新闻部门应该积极配合。必要时,各级别的预警意见也可由省卫健委发布。

        4.2.5 预警信息变更和解除

   有关情况证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降低或增强,区卫健局应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评估意见,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提高预警级别或降低预警级别),变更应按照原报告程序经批准后实施。

       有关情况证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能发生,区卫健局应当立即报告批准实施预警的部门要求立即解除预警,经批准后立即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及其隐患,也有权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1.责任报告单位

   (1区卫健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区卫健局。

   (4)区政府。

   (5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密切关系的有关机构,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4.3.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4.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等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区卫健局报告。
  区卫健局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区政府及市卫健委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在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或接报后,应当立即向区政府及其市卫健局报告,并同时向省政府、省卫健委报告。
  区政府接到下级部门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4.3.4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4.3.4.1首次报告:对于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紧急情况下,首次报告可先对其基本事实(即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情况、结果)做客观、简明的报告,然后再及时、准确、深入续报详细的情况。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3.4.2 进程报告:应根据事件类型、性质、发生、发展情况,采取每小时、每天、每周或不定时报告事件进程。
  4.3.4.3 结案报告:事件基本终止,卫健局应作出结案报告,逐级上报。主要内容: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原因、性质,医疗卫生机构采取的措施,主要经验教训等。   
  4.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发现不实信息,要立即核实并纠正,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区卫健局。

发生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报告市卫健局。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如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发布,区政府及其他部门无权发布任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与终止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对在学校、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应急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区政府及区卫健局接到报告后,应迅速了解详细情况,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报告的方式,把握和控制事态发展。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出现无法控制时,应迅速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扩大应急。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l 区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的,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可能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囡,在本市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控制区域。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4)疫情控制措施:必要时,区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开展群防群治:组织街道、镇、园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配合卫生部门和其它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6)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8)新闻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作好新闻报道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2.2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督导检查:区卫健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4)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5)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的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6)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5.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5.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市疾控中心专家指导分析。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开展卫生消毒的技术指导,组织实施疫点消毒工作。

  (3)做好职业病与化学中毒等现场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给予病人救治指导,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现场洗消。

   (4)实验室检测: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分送省、市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5.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区卫健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区卫健局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2.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区卫健局做好口岸的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5.2.7 非事件发生地区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7)服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和调度,支援事发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响应

        5.3.1 IIIIII级应急响应

   区卫健局接到报告组织专家调查确认、综合评估确认为可疑IIIIII级响应事件上报市卫健委、区政府经市卫健委认定为IIIIII级响应事件启动准备工作,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必要时建议区政府启动区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决定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在市卫健委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增援。

        5.3.2 IV级应急响应

        5.3.2.1 IV级应急程序

   区卫健局接到报告组织专家调查确认、综合评估确认为需要实行IV级应急响启动准备工作,同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实施IV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区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成立指挥部,实施IV级应急响应。

        5.3.2.2 区政府应急响应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在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态势时,应向市政府请求扩大应急范围,提高影响级别。

        5.3.2.3 区卫健局应急响应

   区卫健局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综合评估。迅速展开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人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措施,并按规定向区政府、市卫健局报告。必要时可请求市卫健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

        5.3.2.4 区有关部门响应

   区有关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应当按照本预案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到位,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5.3.2.5 镇(街道)响应

   镇(街道)应当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依法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4 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区政府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有可能影响周边地区,或者有关处置职能不在区政府,需要上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支援时,由区政府向上一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请求扩大应急。

  5.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1I级、级、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

   (2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卫健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意见,报区政府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审批。批准后,由区卫健局向市卫健委报告。

 

6 善后处理

  6.1 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健委。

  6.2 保持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政府以及区卫健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

  6.3 奖励

  区政府人社局和卫健局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认烈士。

  6.4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5 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全社会应当尊重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关人员;对因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而导致其本人和亲属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影响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6.6 征用物资与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等,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按规定给予补偿。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的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7.1 技术保障

  7.1.1 信息系统

  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效、快速、通畅、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体系,实现市、区、镇(社区)信息报告联网和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速度、组织指挥能力、应急处理效率和科学防治水平。根据省、市卫健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体系建设总体方案要求,区政府负责本地部分的实施。

        7.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快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监测检验能力。

        7.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区范围内建成符合区情、覆盖城乡、功能晚上、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在我区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1个相应紧急救援机构。

   (2)传染病救治机构

   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区。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7.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科学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区卫健局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区卫健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区卫健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区医院、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7.1.6 演练

  区卫健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有计划的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协调、处置等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区政府同意。

  7.2 物资与经费保障

  7.2.1 物资保障

   卫生健康、工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和各方联络机制。区工信局应协调市级有关单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动用市级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迅速、及时到位;区财政局要保证动用市级物资储备有关经费的落实。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卫健局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商工信局、商务局和财政局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2.2 经费保障

   区政府、发展与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区财政局按规定制定和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项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宣传教育等);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积极支持各有关部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服务系统建设,上级财政根据需要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区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7.3 通讯与交通保障

  区卫健局应急机构、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因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购置设备的经费由区财政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统筹安排。交通、公安等部门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绿色通道,及时组织运输力量保障救援物资、救援队伍、疏散人群、伤员运送车辆的顺利通行,并引导进入指定医疗机构救治。

  7.4 法律保障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5 宣传教育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预案管理

        8.1 应急预案制定

   区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办公室备案。区医疗卫生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具体预案并报区卫健局应急办公室备案。

   各镇(街道)政府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镇(街道)实际,制订本镇(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单项应急预案,国家、省已制定的原则上按国家、省的执行,国家、省尚未出台但实际工作需要的,或国家、省已制定但本地区的情况较为特殊的,应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单项应急预案

  8.2 应急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发布,并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重大职业中毒是指由于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预防接种、预防服药后出现群体性异常反应或者群体性感染是指在预防免疫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后发生的与免疫接种(或服药)有关的,对机体有损害的反应。

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是指在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生产、运输、保存等过程中,由于处置不当致使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污染、泄露、丢失等事件,可能造成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传染病暴发、流行。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9.2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印发的原《马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停止执行。

来源:马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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