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琅岐渔光互补项目的用海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拟收回琅岐矮岭垦区112.2442公顷海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收回海域的方位、界址、面积、对象
拟收回海域坐落于琅岐岛东侧,面积112.2442公顷,界址点详见附图,对象为海域使用权人及在拟收回海域范围内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拟收回海域的用途
作为琅岐渔光互补项目用海。
三、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时间、地点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海域使用权人应携带海域使用权属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拟收回海域范围内的养殖户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各类养殖证明材料到拟收回海域所在镇政府进行登记,辖区镇政府和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登记情况进行核实后,予以公示。
四、实施收回海域使用权单位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
五、禁止事项及其它需要通告的事项
1.逾期未办理海域补偿登记的,以拟收回海域所在镇政府和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现场调查核实情况为准。
2.已登记在册的补偿对象,又擅自在该海域进行养殖的不予以重复登记。
3.按本公告规定进行登记并经核实的养殖户,应在8月26日前自行拆除养殖设施,收回养殖物。违法使用海域的,应在8月26日前自行拆除养殖设施及附着物等。
4.对在被收回海域进行清理工作中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妨碍公务、影响正常施工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告的海域内抢种或抢建海域附着物。
特此公告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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