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意图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7〕24号)文件精神,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7〕24号)文件精神及福州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要求,2018年7月,区农林水局联合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草拟了《马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性意见》(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区政府于2018年7月26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意见》,经专题会议讨论研究通过,并按程序报请区领导审批后,《意见》于2018年8月3日正式印发执行。
三、主要内容
《意见》由十二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明确成员身份确认范围。
第二部分:明确成员身份确认时间点为2018年8月31日24时。
第三部分:制定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二)公平公正。(三)民主公开。(四)尊重历史。(五)程序规范。(六)维护稳定。
第四部分:说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的几种情形。(一)原始取得。(二)婚姻关系取得。(三)收养关系取得。(四)因父或母再婚取得。(五)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取得。(六)协商方式取得。
第五部分:说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几种情形。(一)基准日前死亡的人员。(二)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三)基准日前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城市。(四)已经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区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区级)正式在编的人员。
第六部分:说明户籍在本村的,可以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形。
第七部分:说明户籍不在本村的,可以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形。
第八部分:说明户籍在本村的,但不可以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形。
第九部分:特殊情况。《意见》未列明的类型,可由各村结合各自实际情况,通过经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认定标准和条件。
第十部分:制定成员身份确认程序。(一)设立村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组。(二)人口情况调查摸底。(三)提出初步方案。(四)初步方案公示。(五)调整完善方案。(六)方案审核把关。(七)审议通过方案。(八)开展申请、评议、认定。1.初步登记。2.三审议三公示。3、造册登记。
第十一部分:明确《意见》解释权。
第十二部分:明确《意见》实施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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