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州市马尾区野外用火暂行规定》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了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便捷服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村民委员会或林权单位(以下统称村委会)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和建设项目建设或施工单位施工以及群众生产经营活动等野外用火申请,落实野外用火管理责任制,加强野外用火检查和监督管理,推进野外用火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福州市马尾区野外用火暂行规定》主要内容
(一)用火类型。主要有3类:
1、松枯死木清理工程野外用火;
2、松材线虫病疫木伐除工程野外用火;
3、其他野外用火。
(二)用火条件。
1、必要性。单位(个人)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工程施工、防治病虫害、救灾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野外用火的。
2、可行性。燃烧物性质与燃烧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用火地点周边环境、天气条件情况等满足有关规定,安全防范措施科学可行,适合野外用火的。
3、合规性。用火的时间、地点、范围、天气条件、安全防范措施和重要活动符合有关规定的。
(三)申请单位。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和个人。
(四)申请与审批。
“暂行规定”对野外用火申请审核表填写、审查与提交,以及审批环节的相关工作进行了具体的说明,使申请与审批环节的可操作性更为简洁。
(五)安全防范措施。
1、开设防火隔离带。
2、做好扑救准备。
3、通报。
4、备案。
(六)现场监督。
1、现场指挥。
2、用火监督。
3、点火前检查。
4、用火后验收。
5、巡查监督。
三、其他
(一)野外用火许可证申请阶段,申请单位(个人)称“申请人”。
(二)野外用火许可证审批后,野外用火单位(个人)称“用火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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