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的解读
日期:2024-04-18 11:19
政策文件:

一、编制背景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促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8〕25号)有关规定,《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环境总体规划(2013-2030)〉的通知》榕政综〔2016〕195号有关精神,以及省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发改、工信和财政部门《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文件明确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马尾区禁燃区具体范围:东至罗星街道双峰村,西至魁岐大桥,南至闽江,北至福州机场高速路的罗星、快安片区;东至闽江,西至沈海高速公路,南至亭江南搬,北至华英路的亭江片内(包括万洋众创与华丰贺氏在内的亭江洪塘片区);以及琅岐岛全部陆域的琅岐片区。

三、主要内容 

(一)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为以下几类: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禁止新建、扩建燃煤(或重油)锅炉、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居民家用散煤、商业活动散煤等,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

(三)鼓励、支持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轻质柴油燃用设施改用电能。

(四)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

四、注意事项

(一)禁燃区范围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城市建成区范围的变更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人:林沁    联系电话83988235 

来源:马尾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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