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福州市马尾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烟花办成员单位:
《2023年福州市马尾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福州市马尾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福州市马尾区烟花爆竹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五届]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精神,并按照省、市、区政府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部署要求,现制订工作细则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区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依法监管,镇(街)全面负责并组织实施”的管理机制,明确“安全环保、文明节俭”要求,突出“严格管理、综合治理”原则,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销售、燃放行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管政办、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区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消防、交通、卫健、生态环境、教育、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和各镇(街)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应急管理局(举报、投诉电话:83684112)。各成员有关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三、职责分工
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协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研究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重要事项。
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烟花办)负责组织和协调区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规定,研究制定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督促各镇(街)烟花办、区直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协调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公安等相关成员单位界定禁燃区域、部位,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落实区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事项。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承担烟花办日常工作;牵头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消防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局设点、安全条件审查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参与界定禁燃区域、部位;依法查处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在限制燃放的区域允许燃放时段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以外烟花爆竹,在禁放时间、禁放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携带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等。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启动应急响应(根据限制燃放期间城市空气质量情况决定),及时做好禁放区域内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发布空气环境污染预警;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响应级别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流通领域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做好零售销售网点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对违反工商登记法律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交通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做好运输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参与道路运输过程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公安部门查处违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参与燃放事故案件抢险救灾处置,做好限放期间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起数、过火面积、伤亡人数、财产损失情况的统计,并及时报送区烟花办。
卫健部门要按照《福州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预案》做好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做好限放期间因燃放烟花爆竹送医救治伤亡人数的统计,并及时报送区烟花办。
城管部门要及时做好燃放期间的保洁工作;配合做好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有关禁放区域管控工作。
教育部门应引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做好未成年人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融媒体中心要及时做好全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
区烟花办成员单位应建立情况通报、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查处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成员单位依法查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处罚决定通报相关单位,并抄报区烟花办。
每年2月底烟花爆竹限放期结束,区烟花办成员单位应形成书面总结报区烟花办;卫健及消防救援部门还应于次日报送除夕、初一、十五当天统计数据,正月上班第一天上午报送前段时间统计数据。
为了加强对全区各镇(街)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各镇(街)应成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镇(街)烟花办应有专人负责,并有具体的工作方案、工作措施、工作总结。
四、工作职责
(一)确定进入我区烟花爆竹的产品种类。由区烟花办组织成员单位依照安全、环保的原则,在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和市烟花办确定的C、D级产品范围内确定允许在我区限放区允许经营和燃放品种为:200响(含200响)以下爆竹及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玩具烟花(详见附件1)。非限放区允许经营和燃放品种详见附件2。
(二)布局、确定配送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根据市烟花办《实施意见》,2023年我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市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负责统一配送。市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按照福州市确定允许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产品种类组织货源,并负责配送和回收烟花爆竹。产品必须满足市场需求,平抑市场价格,从源头上杜绝因价格过高而引发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不法行为。严格按照市烟花办允许经营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种类,并张贴专用防伪专卖标志。禁止质量不合格、三无产品(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和各类未经许可的烟花爆竹产品进入我区市场。
2023年我区零售网点规划数量控制在18个。临时零售网点共2个,具体为罗星街道1个和马尾镇1个(其中罗星街道为直营零售点),发放短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2023年1月13日—2023年2月5日);常年零售网点共16个,其中亭江镇4个、琅岐镇12个,发放期限为1年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罗星街道、马尾镇临时零售网点为帐篷形式,属临时设点,市供销社制定统一模式的帐篷、防爆灯、电源、电线等样式、规模、质量,经市烟花办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审核把关后,由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提供。
为确保安全,各镇(街)烟花办要对零售网点加强安全监管,严禁经营者擅自挪位。
(三)界定禁燃区域、部位并明确标志。根据《条例》、《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及市、区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全区禁放的部位为:
1.罗星塔、马江海战纪念馆、船政博物馆、亭江炮台、闽安协台衙门等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2.油库、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3.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及地下通道;
4.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7.城市木屋毗邻区,消防重点单位;
8.琅岐镇龙山中学周边范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的区域为:马尾镇、罗星街道。以上限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除夕、正月初一全天,农历腊月二十四、正月初二到正月初六、正月十五的六时至二十二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以上限制燃放的区域外,各镇(街)可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间。各镇(街)禁燃区域和部位的确定,要根据《福州市界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部位)的标准》,填写《福州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部位)审批表》。在各镇(街)烟花办统一部署下,由乡镇(街道)组织村(社区)提出,辖区派出所、乡镇(街道)签署意见,区烟花办审核,汇总报区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的区域确定公布后,由村(社区)设置明显禁燃标志(此项工作应于2023年1月13日前完成)。
(四)认真做好行政审批许可。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及《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区具体实际,2023年全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按照经营者申请、镇(街)烟花办初审、区烟花办复审,镇(街)烟花办属地监管和区烟花办综合监管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1)经营者报名: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申请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向镇(街)烟花办报名。报名者需满足以下报名条件(在申请时提交能够证明下列条件的材料):①年龄为18—60岁有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公民;②具有福州市马尾区户籍,或者在马尾区拥有房产;③无销售烟花爆竹劣迹及犯罪记录(提供原件);④申请人必须具备网络接入条件;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上条件的证明材料由各镇(街)烟花办负责在受理报名时审查确认。(2)镇(街)烟花办初审: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规划好本辖区的零售网点。镇(街)烟花办受理报名后及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并签字。同时将本辖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花名册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查书及其他材料整理完成一并报区烟花办。(3)区烟花办复审:区烟花办统一组织成员单位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复核。参与现场复核的审查人员必须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申请书签署复查意见。烟花爆竹经营主要负责人必须由市应急管理协会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经营,其他人员需进行必要的岗前安全培训方可从业。多人申请同一个零售网点时,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以摇号方式确定零售网点的归属,区烟花办现场参与监督。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集中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审批发证。区应急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必须注明主要负责人、经营地址、许可经营范围、限制存放量(零售网点存放上限100箱,存放总药量100kg)。
(五)加强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检查和技防监控系统建设。由区烟花办组织区公安局、交通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及各镇(街)烟花办,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及产品质量环节的监督管理及法定节假日、重要会议、民俗活动期间等重点时段检查,打击、取缔无证或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要杜绝“下店上宅”、“前店后宅”,要配备有消防器材等应急救援物资,并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采取技防监控措施,有效提高对全区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2023年在全区每个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立视频监控系统。
(六)加强环保应急响应工作。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区空气质量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各镇(街)根据响应级别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共后,限制燃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七)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区公安局要针对可能存在较大面积市民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规格、品种的情况制订应对方案;区烟花办、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环卫处及各镇(街)等做好禁止燃放区域的管控等工作;其他成员单位要依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人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劝导,引导依法、安全、环保、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八)做好安全培训工作。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零售)从业人员,需要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常识、安全技术知识等内容的安全培训。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于2023年1月12日前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93号令)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业;其他人员需要在2023年1月12日前进行必要的岗前安全培训,由安全培训机构核发证书后方可从业。
(九)严格运输证管理。区公安局应凭《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9),严格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受理审批条件及程序》(见附件10)规定核发运输证,在运输证上应明确载明运输车辆、驾驶员、运输烟花爆竹的品种、数量及运输时限。
(十)实行配送和回收制度。按照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对未张贴烟花爆竹标识码、未纳入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烟花爆竹不得进入福州市马尾区烟花爆竹市场销售。配送企业将专卖标志及标识码2023年1月13日前报区烟花办备案。
我区烟花爆竹配送工作由市烟花办确定的市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负责。零售店在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限燃限放期结束后的3天内,市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对限燃限放区域内的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要及时予以百分之百回收,烟花爆竹回收费用以批发企业与零售网点合同约定为准。我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从2023年1月15日(腊月二十四)起可以开始统一配送。
(十一)实行“三禁止、一登记”制度。烟花爆竹销售实行“三禁止、一登记”制度,“三禁止”即禁止向精神异常、行为异常和未成年人销售,“一登记”即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要建立流向登记记录,个人多次购买或大批量购买烟花爆竹的,要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同时向当地派出所或治安管理大队报告,防止烟花爆竹流向非法渠道。各镇(街)烟花办及相关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加强监管,督促烟花爆竹经营者守法经营,认真落实“三禁止、一登记”制度。
(十二)做好信息系统管理。严格按照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和福建省危险物品“一体化”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要求,做好管理和应用工作,对未张贴烟花爆竹标识码、未纳入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烟花爆竹一律不得进入福州辖区市场销售。
(十三)加强烟花爆竹舆论宣传引导。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电信、移动、联通等企业应配合区烟花办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教育部门应引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做好未成年人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工作。区烟花办成员单位应充分发挥本部门单位网站、微博、微信以及新闻客户端作用,与传统媒体、新媒体同步展开宣传,形成有效互动,营造浓厚的烟花爆竹宣传氛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镇(街)要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成立相应机构,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统一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建章立制,依法进行监管。各职能部门要立足本职,根据《条例》《管理办法》及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围绕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制定出明确细致的规范标准,并严格依据这些规定进行监管,确保各个环节安全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三)强化宣传,提高安全意识。烟花爆竹燃放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其宣传教育是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镇(街)烟花办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网络、媒体、悬挂横幅标语、印发宣传材料及短信微信等各种宣传载体,发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物业小区等单位,深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做到家喻户晓。要加大对我区规定的禁放、限放区域、时间及允许燃放品种等相关规定的宣传,让群众自觉遵守,不在禁放(特别是新增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禁放时段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或超范围燃放烟花爆竹(五区限放区只允许销售、燃放200响(含200响)以下爆竹及燃放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要加强对允许销售、燃放品种的宣传,让群众充分了解我区允许销售、燃放的品种,不购买、不燃放非法、违规的不安全产品,确保燃放安全。各镇(街)烟花办要制作“燃放须知”,督促零售网点对购买者逐一发放,加大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让群众了解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知识,预防因燃放不当引发的火灾和伤人事故。要加强燃放执法管理的宣传,引导群众积极主动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引导群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四)强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区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依法监管,镇(街)政府全面负责并组织实施”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各镇(街)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凡因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机构不健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措施、责任不落实,发生重大火灾和人生伤亡事故的,将严格执行责任倒查制度,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要采取层层签订责任状的形式,把职责任务分解到各基层、部门和岗位,层层落实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区、镇(街)两级烟花办要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抓紧抓好。
(五)严查严处,规范市场行为。区烟花办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形成强大的合力,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净化烟花爆竹市场,有效防止非法和劣质产品流入市场,以确保销售和燃放环节的安全。
1.对未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件,未依照经营许可证件核定的有效期、品种和规格经营的违法行为,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行为,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非法所得。违反燃放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交通部门应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做好运输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将超品种、超规格等禁止在限放区燃放的烟花爆竹流入限放区的违法违规行为。
3.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原则上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尽快销毁、处置。
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原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对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诉,定罪量刑。对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以及在普通货物或者客运车辆中隐瞒夹带运输烟花爆竹的失信企业和人员,要依法依规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示,实施联合惩戒和行业禁入。
市场监管部门要集中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六)落实保障,确保工作开展。烟花爆竹监管工作中所必须的宣传手册印制、制作禁燃标志、专卖标识及日常管理等费用,镇(街)烟花办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必要的经费支持,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附件:1.福州市五区限放区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明细表
2.福州市(不含五区限放区)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明细表
3.福州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部位)审批表
4.福州市烟花爆竹网点规划编制表
5.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网点规划编制审批表
6.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查书
7.临时零售网点许可条件指导性意见、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
8.福州市界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部位)的标准、福州五区限制燃放规定
9.《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申请表
10.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受理审批条件及程序
11.燃放须知
12.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申请表
附件1
福州市五区限放区允许销售和燃放的
烟花爆竹规格、品种明细表
产品分级 |
产品大类 |
产品小类 |
药量要求 |
备注 |
|
单发装药量 |
总装药量 |
||||
D |
喷花类 |
|
≤10克 |
|
无硫烟花 |
旋转类 |
无固定轴旋转烟花 |
≤1克 |
|
无硫烟花 |
|
玩具类 |
玩具造型 |
≤3克 |
|
无硫烟花 |
|
线香型 |
≤5克 |
|
无硫烟花 |
||
C |
喷花类 |
地面喷花 |
≤200克 |
|
无硫烟花 |
手持喷花 |
≤75克 |
|
无硫烟花 |
||
旋转类 |
有固定轴旋转烟花 |
≤30克 |
|
无硫烟花 |
|
玩具类 |
玩具造型 |
≤15克 |
|
无硫烟花 |
|
线香型 |
≤25克 |
|
无硫烟花 |
||
爆竹类 |
|
≤0.2克(白药炮) ≤1克(黑药炮) |
|
200响以下,微硫 |
福州市烟花办制
附件2
福州市(不含五区限放区)允许销售和燃放的
烟花爆竹规格、品种明细表
产品分级 |
产品大类 |
产品小类 |
药量要求 |
备注 |
|
单发装药量 |
总装药量 |
||||
D |
喷花类 |
|
≤10克 |
|
|
旋转类 |
无固定轴旋转烟花 |
≤1克 |
|
|
|
玩具类 |
玩具造型 |
≤3克 |
|
|
|
线香型 |
≤5克 |
|
|
||
C |
喷花类 |
地面喷花 |
≤200克 |
|
|
手持喷花 |
≤75克 |
|
|
||
旋转类 |
有固定轴旋转烟花 |
≤30克 |
|
|
|
升空类 |
旋转升空烟花 |
≤5克 |
|
|
|
吐珠类 |
|
≤2克 |
≤20克 |
|
|
玩具类 |
玩具造型 |
≤15克 |
|
|
|
线香型 |
≤25克 |
|
|
||
爆竹类 |
|
≤0.2克(白药炮) ≤1克(黑药炮) |
|
|
|
组合烟花类 |
小礼花单筒内径≤30毫米 |
小礼花≤25g/筒 喷花≤200g/筒吐珠≤20g/筒 |
≤1200克 |
|
福州市烟花办制
附件3
福州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部位)审批表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
禁止燃放区域(部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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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燃放区域(部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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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燃放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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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辖区派出所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 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 烟花办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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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
注:本表一式二份,派出所留一份,县(市)区烟花办一份。
福州市烟花办制
附件4
福州市烟花爆竹网点规划编制表
县(市)区烟花办
县(市)区 |
乡镇(街道) |
村(社区) |
专店(个) |
临时网点(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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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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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烟花办制 年 月 日
附件5
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网点规划编制审批表
县(市)区乡镇(街道)
村(社区)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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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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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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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 |
专店 个 |
临时网点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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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 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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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 烟花办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注:此表一式二份,县(市)区烟花办一份,街道一份。
福州市烟花办制
附件6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烟 花 爆 竹
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审查书
经营者名称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福州市马尾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制作
填 写 说 明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申请人应填写本申请书。
2.本申请书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定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
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4.申请书中“经营者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或者经营者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5.申请书封面“经营者名称”处应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人私章。
6.申请书表格内均为必填项,其中:
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登记关机”是指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预先核准单位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申请人在“经营者意见”栏内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处签字;
7.“区、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意见”一栏,直接填写对零售网点的审查意见。
8.申请人必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许可证申请、审查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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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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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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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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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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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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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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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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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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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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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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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许可 范围 |
经营方式 |
专店[ ] 专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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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别 |
烟花[ ] 爆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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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分级 |
B级[ ] C级[ ] D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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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内容与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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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内容 |
审查意见 |
审查人 签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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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营场所100米以内有无以下地点: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医院、幼儿园、小学、敬老院;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7.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8.城市木屋毗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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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与其他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外部安全距离是否大于5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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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营场所面积是否大于1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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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是否经过安全真实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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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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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消防器材数量、是否合格(配备2台5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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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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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店内无明火和易燃易爆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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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有无其他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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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是否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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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意见 |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许可证申请、审查书; (2)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安全知识培训证明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管理制度、经营场所平面图; (4)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消防器材配备情况说明; (5)安全警示标志实物照片; 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真实性负责。
主要负责人(签字) 经营者公章或私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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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 烟花办 意见 |
成 员 单 位 审 查 人 员 |
姓名 |
单位 |
姓名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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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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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烟花办 意见 |
成 员 单 位 审 查 人 员 |
姓名 |
单位 |
姓名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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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烟花办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区烟花办在组织现场审核时,必须通知镇(街)烟花办到场,并在备注栏上签名,以明确其监管职责。
附件7
临时零售网点许可条件指导性意见
1.临时零售点指在限燃限放的区域采用的临时设点,可设为帐篷形式。
2.临时零售点内严禁明火,严禁销售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并要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临时零售点的计算药量不超过100kg(即烟花爆竹储存总量不超过100件),且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混存。
4.帐篷的制作应达到防火、防雨等相关安全规范要求,帐篷形式的临时零售点应布设在城区不影响交通的空地。
5.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敬老院、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以及距离零售点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
一、选址与布局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8.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二、建筑物结构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4.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三、电气与消防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附件8
福州市界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区域(部位)的标准
1.文物保护单位;
2.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烟台山、鼓岭等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保护范围内;
3.建(构)筑物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5.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隧道及地下通道;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
7.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8.风景名胜区和林地、公共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9.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连江县辖区内涉及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10.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福州市烟花办制
福州五区限制燃放相关规定
一、五区限制燃放的区域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不含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马尾区(不含亭江镇、琅岐镇)。
二、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200响(含200响)以下爆竹及燃放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
三、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时间:除夕、正月初一全天,农历腊月二十四、正月初二到初六、正月十五的六时至二十二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福州市烟花办制
附件9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申请表
托运人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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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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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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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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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姓名 |
公民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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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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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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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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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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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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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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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明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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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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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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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 |
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资格证明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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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运员 |
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资格证明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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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 运输车辆 |
道路运输证明编号 |
运输车辆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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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 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起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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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停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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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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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烟花爆竹种类 |
运输烟花爆竹规格 |
运输烟花爆竹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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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 声 明 |
我对申报的所有材料的者实行负责。 (托运人印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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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审批意见 |
审核人签名: (签发机关印章) 签发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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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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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申请人除向县级公安机关提交本申请表外,还应当提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材料。
附件10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受理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受理审批条件:
1.申请报告:说明所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运输车辆的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2.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运管部门出具)。
3.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运管部门出具),驾驶员驾驶证。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运管部门出具),车辆行驶证。
5.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6.烟花爆竹购销合同。
7.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8.卖方企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
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程序: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由烟花爆竹托运人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并由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依托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审批,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烟花爆竹不得跨县(市)区进行配送。其中,福州四城区内和马尾、八县(市)本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配送不再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但必须把承运人的资质证明、驾驶员、押运员资质证明、驾驶员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福州市烟花爆竹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附件11
燃放须知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区委、区政府有关春节、元宵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调整部署,禁止在以下场所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罗星塔、马江海战纪念馆、船政博物馆、亭江炮台、闽安协台衙门等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2.油库、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3.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隧道及地下通道;
4.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7.城市木屋毗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8.琅岐镇龙山中学周边范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禁止燃放区域、部位及限放区(只允许销售、燃放200响(含200响)以下爆竹、小型玩具烟花)将张贴各区烟花办印制的禁燃标识、宣传标语,请市民燃放烟花爆竹时自觉遵守政府规定,不得在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限放区只允许燃放200(含200响)响以下爆竹及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玩具烟花。
二、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安全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从屋顶、楼道、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2.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3.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4.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看护。
福州市马尾区烟花办制
附件12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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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男 □女 |
照片(2寸白底免冠3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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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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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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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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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现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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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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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类型 |
□初次申领 □换证 □补证□改证 |
培训类型 |
□自主培训 □委托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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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身份证 □护照 □其他有效证件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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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
□初中 □中专或同等学历 □高中或同等学历 □大专或同等学历 □本科或同等学历 □研究生及以上 □其他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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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 □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 □金属冶炼单位 □其他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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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类型 |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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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 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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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安全培训。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培训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初次申领需交资料:1.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一份;2.初中及以上学历复印件一份;3.二寸彩照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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