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弘合船舶工程有限公司“1.4”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福州弘合船舶工程有限公司“1·4”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18-02-14 11:30
政策文件:

  2018年1月4日下午三时许,福建东南造船有限公司内业课拼板车间一名工人在1号船111分段脚手架最上层为挂舵臂打磨作业时,发生头部被行车横梁挤压致死事故。死者,陈中友,男,1962年2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513029********1957,籍贯:四川省大竹县杨家镇狮潭村8组,系福建东南造船有限公司外包公司福州弘合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工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事故发生后,马尾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区安监局、马江园区、公安局罗星派出所等部门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现场勘察、调查及善后处理等工作。2018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区政府决定成立福州弘合船舶工程有限公司“1·4”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安监局王宏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安监局李佩珉总工程师担任,成员由区安监局、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马江园区、监察委、公安局、总工会等单位派员组成,依法对本起事故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发单位及关联单位概况:

  福州弘合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合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2层200区间。法定代表人:雷德猷。注册资本:壹佰万圆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9月19日。经营范围:船舶修造、结构性金属制品的制造、修理、加工的技术咨询服务等。

  福建东南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造船公司)。注册地址:福州市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路7号。法定代表人:黄如堂。注册资本:贰亿圆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1991年1月2日。经营范围:船舶制造及修理;对外贸易;金属加工机械制造;钢结构制造等。

  二、事故发生经过:

  因连续多日的阴雨天气,为赶工序进度,弘合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向东南造船公司内业课申请将原先在内业课外场装焊平台的1号船111分段移至内业课内场拼板车间,以方便阴雨天气打磨作业。得到内业课批准后,弘合公司于1月3日上午10时将1号船111分段移至内业课内场拼板车间事发位置。

  1月4日中午12时,弘合公司行车驾驶员刘国会、指挥员陈乐义到内业课内场拼板车间行车吊装作业前对行车吊装作业区进行了检查,确认行车下无人作业后,即开始吊装作业。下午1时弘合公司打磨工陈中友、刘胜华到内业课内场拼板车间111分段脚手架上为111分段挂舵臂打磨作业。约下午3时许,陈中友从中层脚手架爬到顶层脚手架为111分段挂舵臂顶层准备打磨作业时,头部被刘国会驾驶的行车横梁下沿碰撞外伤,经120急救医生确认,当场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陈中友安全意识淡薄,明知吊装作业情况下仍违章在行车垂直下方打磨作业,导致头部被行车碰撞外伤致死,是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弘合公司行车驾驶员刘国会、行车指挥员陈乐义,明知1号船111分段在行车吊装作业区垂直下方,仍违章吊装作业。

  2、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及劳动安全防护意识差。

  3、弘合公司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认定:弘合公司“1.4”起重伤害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弘合公司打磨工陈中友,安全意识淡薄,在明知内业课内场拼板车间吊装作业情况下仍违章在行车垂直下方打磨作业,导致其头部被行车碰撞外伤致死,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当事人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弘合公司行车驾驶员刘国会,安全意识淡薄,明知1号船111分段在行车吊装作业区垂直下方,仍违章驾驶行车吊装作业,导致本起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弘合公司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其给予开除处理。

  3、弘合公司行车指挥员陈乐义,安全意识淡薄,明知1号船111分段在行车吊装作业区垂直下方,仍违章指挥行车吊装作业,导致本起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弘合公司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其给予开除处理。

  4、弘合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德猷,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福州市马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其立案处理。

  5、弘合公司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导致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福州市马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其立案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东南造船公司及弘合公司应通报并深刻剖析“1.4”事故发生原因,认真吸取本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开展本公司全体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位,落实对外包施工队伍及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全面加强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

  以上两家公司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全公司,将事故整改报告书面报送至福州市马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来源:马尾区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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