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盖章):福州市马尾区统计局 填报时间:2024年6月7日 | |||||||
联络员:谢翔 联系方式:63198869 | |||||||
序号 | 普法责任主体 | 普法类型 | 普法对象 | 普法内容(普及的法律法规) | 载体阵地 | 普法方式 | 普法时间节点 |
1 | 马尾区统计局 | 系统内普法 | 党组中心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查工作规定》《统计违法违纪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 |
公园、长廊、公交TV、微信、微博、网站、宣传册(折页)、阅报栏、宣传栏、LED屏等。 |
1、组织管理对象进行法规知识培训,利用统计业务会议、培训,统计入户调查工作中宣传统计法规。 2、组织现场宣传活动,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咨询;以案释法、法律讲座等进行宣传。 3、结合执法检查宣传统计法规。 |
贯穿全年统计各项业务、培训、检查等工作 |
统计系统干部职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
第二季度组织参加省、市组织的执法人员培训,第三季度组织参加国家统计局组织的执法证培训和考试。 | |||||
统计执法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 |
贯穿全年统计各项业务、培训、执法检查等工作和调研中。 | |||||
统计从业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管理办法》 |
结合“9.20”统计开放日、“12.4”国家宪法日、“12.8”《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组织现场宣传活动。 | |||||
社会面普法 | 社区(农村)群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 | |||||
企事业单位员工 | 年度组织“双随机”执法检查时。 | ||||||
执法过程中普法 | 管理对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 | |||||
服务对象 执法对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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