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区级社会组织:
根据福州市马尾区政府办公室《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尾区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榕马政办〔2016〕79号)和《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号)有关要求,我局决定开展2024年区级社会组织“双随机”抽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和方式
检查时间为2024年12月4日。检查方式为现场检查,主要包括听取基本情况介绍、材料核查和实地查看。
二、检查人员组成
我局在本单位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2名组成检查小组(名单见附件1)。
三、检查对象
我局从区级社会组织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社会组织6家(名单见附件2)。
四、检查内容
按照《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规定,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具体情况详见附件3)
五、有关要求
1、检查工作由局分管双随机工作的领导负责,随机抽查结果将在福州市马尾区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2.有关社会组织要根据检查内容认真做好准备。
3.检查组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认真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附件: 1、马尾区民政局“双随机”执法人员名录库;
2、2024年区级社会组织随机抽查名库录;
3、马尾区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福州市马尾区民政局
2024年11月26日
附件1 马尾区民政局“双随机”执法人员名录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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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 名 |
职 务 |
执法证号 |
执法类别 |
备注 |
1 |
陈小斌 |
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
13******003 |
民政 |
|
2 |
黄淑萍 |
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
13******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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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24年区级社会组织随机抽查名录库
序号 |
社会组织名称 |
法定 代表人 |
备注 |
1 |
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商会 |
汪谢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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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马尾船政文化研究会 |
陈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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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福州市马尾区博唯教育培训中心 |
檀东增 |
|
4 |
福州市马尾区乐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
陈建英 |
|
5 |
马尾区琅岐绿色经济发展促进会 |
江滔 |
|
6 |
福州市马尾区轮滑协会 |
李毅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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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马尾区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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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方式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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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 |
对区级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666号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对区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区级社会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年度检查,对区级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马尾区民政局 |
区级社会团体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每年5% |
每年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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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第二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 |
对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年度检查,对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马尾区民政局 |
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每年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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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级基金会的监督检查 |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2.《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在设区市试点登记管理基金会的通知》(闽民管[2012]232号) (一)、福州市、漳州市、泉州市、三明市、莆田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试点登记管理非公募基金会。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政〔2014〕6 号) 附件2 下放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4项: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下放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执行分级管理。 4.《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第31号,2006年1月12日实施)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信息公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公布义务人诚信记录。 |
对区级非公募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对区级非公募基金会信息发布、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
马尾区民政局 |
区级基金会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每年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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