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罗星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征地地面物补偿工作,经2018年第9次马尾区管政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马尾区征地地面物补偿指导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
马尾区征地地面物补偿指导标准(试行)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我区征地地面物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我区征地地面物补偿指导标准。本次我区辖区内的征地地面物按照七大类进行补偿标准制定,征地地面物种类及其补偿编制依据如下:
一、果木类:果树或果苗种类、规格参考指标为胸径(地径)和冠幅,胸径(地径)是确定果树补偿标准的主要依据;冠幅作为判断果数年龄、树势优劣的参考依据(高接树除外),对确定补偿标准起辅助参考作用。种植数量(清点数量)需在各种类所规定的合理常规种植密度范围内。
二、花卉苗木类:成规模的苗圃采取委托评估苗木搬迁费的标准予以补偿。零星苗木(1亩以下)按照花卉苗木的种类及规格进行补偿,规格参考指标为胸径(地径)和冠幅综合考虑花卉苗木的质量和价值。
三、水稻蔬菜类:根据种植种类,征收时的生长状况,种苗、农药、化肥投入,劳动力投入,市场价格和预期收益损失确定单位面积的补偿价格。
四、水产养殖类:根据养殖开挖费、护坡护堤设施、养殖设施投入,青苗费,养殖投入,预期收益损失费确定每亩的补偿价格。
五、建筑物类:符合拆迁部门等其他部门补偿标准的建筑物按照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其他的农业生产管理房、畜禽养殖圈舍等按照建筑类型、各类型评价市场造价制定单位面积补偿价格。
六、 坟墓搬迁类:坟墓搬迁费用按每台每穴予以补偿。
七、其他未列入补偿标准的地面物参照同类相关标准予以补偿。
八、抢种、抢建的界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抢种、抢建的地面物不予以补偿。征地公告粘贴后所有改变土地现状的行为或经检测属于截杆插枝、未生根的果木类、花卉苗木类等均属于抢种、抢建。
九、本征地地面物补偿指导标准由马尾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限暂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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