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尾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日期:2021-08-26 16:25
政策文件:

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各园区:

  《马尾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修订)》已经管委会、区政府2021年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4日 

  马尾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修订)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会议精神,结合我区近年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修订如下:

  一、凡在我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总建筑面积计算配套费;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

  四、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区住建局负责收取。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收据到区住建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

  1、军事设施(含武警部分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生活用房和办公用房)以及经区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社会各界捐建的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予以免征。

  2、学校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除第1点外)、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医疗、科研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商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六、配套费免征、减征由区住建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除上述减免征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缴配套费。

  七、城市土地类别划分原则:一类区为城市建成区比较繁华的地段;二类区为城市建成区的一般地段;三类区为城市建成区的外缘地区。结合我区实际,上述土地类别与最新发布的马尾区基准地价修编成果规定的相应土地级别对应,其中:

  马尾城区及快安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一类与住宅、商服用地Ⅰ级相对应;马尾城区及快安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二类与住宅、商服用地Ⅱ、Ш级相对应;马尾城区及快安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三类与住宅、商服用地Ⅳ级相对应;

  马尾城区及快安工业一类与工业一级相对应、工业二类与工业二级相对应、工业三类与工业三级相对应。

  亭江镇、琅岐镇一类、二类分别对应一、二级。土地类别如划分调整,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定期界定公布。

  八、收费面积的计算规则

  对于一个项目同时包含住宅和商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费收取方式如下:(1)计容商业面积,按商业对应类别计算;(2)公共配套面积不区分住宅和商业,按住宅对应类别计算。

  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详见附件)。收费单位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所收资金按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缴存同级国库,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收费单位应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接受发改、财政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十、对于在征收过程中无法准确认定土地类别和基准地价的,由区住建局函询区资规局认定或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十一、工程项目后期改变规划,出现土地使用性质改变或计容面积增加的 ,需按规定补缴配套费后,由资规局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各部门未按上述规定认真履职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区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本规定于印发之日起实施,《马尾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榕马政办〔2016〕18号)同时废止,后续上级部门有出台新政策或新标准的,按最新文件要求执行。

  十四、本规定由区住建局、区资规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关于印发福州市马尾区2019年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榕马政〔2021〕20号)

  2、马尾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来源:马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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