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各园区: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管委会、区政府2022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6日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福州市马尾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福州、马尾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记政府前面“人民”二字,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工作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廉洁政府和诚信政府。
三、区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勇于担当,勤勉廉洁。
五、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六、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区长报告;对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区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意见。
八、区长离榕出差、出访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政府工作。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九、区人民政府要坚持“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
十、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完善政策措施,加强预期引导,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十一、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二、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马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营造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
十三、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四、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马尾。
十五、坚持“马上就办、真抓实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深入推进“数字马尾”建设,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强化窗口建设,扩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提高行政效率,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七、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清理。
区司法局负责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
十八、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区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区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由区司法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市人民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区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十九、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二十一、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要事项,由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镇街(园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三、区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及时向区委报告;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依法在出台前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并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工作部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强化督促指导,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完善督查机制,改进督查方法,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等制度,加强对镇街(园区)以及各部门的督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六、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区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八、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区政协提案,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提案。要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依法依规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一、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监督指导,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二、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三、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四、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强化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完善正向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区人民政府实行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三十六、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区委的决议、决定、重要指示;
(二)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及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二)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区长、副区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推动落实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三十九、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长提出,或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区长批印。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区长或副区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应于会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
严格会议保密要求,对会议议题和会议审议情况及结果,不得跑风漏气;对会议细节和具体过程,不得外传。
四十、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请假。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区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请假,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区长报告,请假得到批准后,列席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委托并充分授权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与会人员应提前熟悉会议材料,认真研究思考,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
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参加其分管工作的相关议题,应在会前提交对该议题的书面意见。
四十一、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会签后,由区长签发。
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区长或副区长签发。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二、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按程序审批。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三、各镇街(园区)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区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报送区人民政府的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已实行网上电子公文传输的部门,应当按照电子公文运转的有关规定,除密级文件外全部实行网上电子公文传输。
四十四、各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区人民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四十五、对各镇街(园区)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
四十六、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把关后呈区长签署。
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的,上行文及涉及重要工作的公文。经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区长签发;一般性公文,区长授权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
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办公室日常工作的,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业务工作,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区长签发。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
第十章 工作纪律
四十七、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四十八、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四十九、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区人民政府在媒体上公开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按规定报区委批准;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区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十、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离榕出差或出访、休假,应事先报告区长,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区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五十一、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讲话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下发的重要政策性文件,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二、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三、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五十四、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切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五十五、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提高效率。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六、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区实施办法,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五十七、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五十八、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五十九、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大力弘扬“四下基层”的优良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指导推动工作,协调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
六十、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除区委统一安排外,区人民政府领导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六十一、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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