琅岐经济区管委会,船政文化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福州市马尾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4日
福州市马尾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精神,根据《福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做好我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以及全国、省、市文物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各项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总体目标
摸清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和保存状况,完善不可移动文物档案,建立我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大数据库,健全我区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按国家文物局确定的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及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全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重点工作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涵盖我区范围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二)普查任务
1.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以镇(街)为基本单元,对所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参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信息,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核准、补充、完善相关信息,重点确认复查文物的当前保存状况。
2.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参考配合基建考古调查成果、古厝普查成果、行业部门公布名录,以及公开征集“四普”文物线索,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根据线索清单开展实地调查。尤其是对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尚未登记、2012年以来特别是本次普查实地调查过程中新发现的文物,做到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全调查。根据《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按本次普查登记表,做好信息采集与填报工作,重点做好文物核心价值载体部分的信息采集。
3.开展船政文物、涉台文物、海丝文物、摩崖石刻专项调查。结合我区实际,对反映船政文化、海峡两岸交流交往、海上丝绸之路文化交流、摩崖石刻等史迹进行专项调查,按照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
4.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对于已完成三普复查,且尚未履行认定程序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区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补充认定。对于确认登记文物消失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对于新发现文物,由区文物行政部门开展认定工作。经本次普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登记,报告区人民政府,并向市文物局备案,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异议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处理。
5.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区政府根据普查结果,建立辖区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汇总至市文物局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区政府应将辖区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涉密信息除外)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筹考虑文物安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6.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以全区范围基于遥感影像数据制作的正射影像图为底图,标注全区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关联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汇总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
7.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建强普查机构,壮大队伍力量,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管理部门、文博单位,以及高等院校、规划设计单位、科研机构等社会专业力量等参与普查工作。协调省、市级文物保护和考古机构等单位,加强普查工作中的专业支撑。充分发挥专家团队作用,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训锻炼专业人员。通过普查,发展壮大文博人才队伍,提升普查队员专业素质,实现文物行业大练兵。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方式
成立福州市马尾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不作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区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区政府办分管领导、区文体旅局(文物局)局长任副组长,区直相关部门、各镇(街)作为成员单位,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体旅局(文物局),负责普查日常组织实施和具体协调。
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调动高等院校、规划设计单位、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可对部分专业技术内容开展技术服务;充分发挥镇(街)文化站(服务中心)、基层文化协管员力量。同时,应严格规范参加人员的普查行为,严肃普查纪律。
(二)职责分工
区委宣传部: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根据普查不同阶段,确定重点宣传内容,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普查氛围,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普查。根据省市文物部门宣传要求,重要时间节点、普查重要阶段和普查工作结束前后,对我区四普工作进行报道,宣传普查工作进展及成果等。
船政管委会:主要负责对管理和使用的文物开展调查,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登记工作,对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采集文物基础信息。配合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
区文体旅局(文物局):主要负责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建普查队伍,制定普查计划等日常工作安排,并负责与上级单位和成员单位协调沟通等工作。负责开展文物普查、认定、录入等技术性工作,可委托专业机构或外聘人员对重点难点区域、技术含量较高的内容开展技术服务。
区财政局:普查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负责为三年文物普查工作给予资金保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协调解决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
区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主要负责对涉及红色文物档案历史以及相关信息资料的查阅、咨询工作,为红色文物普查工作提供指导和依据。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为已公布的烈士陵园、纪念碑等革命文物在复查中提供工作便利条件,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区住建局:主要负责梳理并提供历史文化价值较高、具备提升为文物建筑潜质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名单,配合做好本系统普查相关工作和相关政策咨询、指导等工作,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提供我区50年以上建筑摸排成果资料、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相关资料。
区农业农村局(水利):主要负责提供我区灌溉遗产等农业相关遗产名录,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资源线索,配合做好本系统普查相关工作。为已公布为文物的水利设施在复查中提供工作便利条件,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区园林中心:主要负责文物普查过程中,涉及本系统内相关工作和政策咨询、指导等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区人武部、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民宗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统计局、区国资中心、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要负责按照普查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资源线索,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
各镇(街):负责辖区内复查的文物周边环境整治、杂草清理等工作,为普查队员现场拍照、复核提供工作便利条件;负责提供向导服务,并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协助普查队员开展文物普查、认定、录入等工作,以及开展重点难点区域的调查;负责积极提供辖区内文物资源线索;对辖区内“三普”灭失文物明确消失原因并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船政公司:主要负责对管理和使用的文物开展调查,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登记工作,对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采集文物基础信息。配合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
(三)实施步骤
马尾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从2024年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1.第一阶段(2024年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区级普查机构,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配置普查设备和相关物资,建立全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队伍,并选派人员参加省市业务培训。
2.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镇(街)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登记、上传工作。
3.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普查任务完成后,召开全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议。
(四)技术路线
1.开展信息采集。充分利用国家文物局开发的普查系统,统一执行普查标准,并根据我区实际,规范开展普查信息采集工作。
2.开展实地调查。以镇(街)为基本单元开展实地调查,对于复查文物,逐一核准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现状情况,补充更新相关信息,重点是掌握当前最新状况。对2012年以来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实地开展现场调查,采集文物基础信息。对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采集文物基础信息。采集信息应重点突出文物价值载体部分,为开展文物认定提供依据。
3.开展普查数据审核、上报。在完成现场数据采集后,区普查办基于普查系统对普查内容进行初审,合格后上报市领导小组普查办审核,通过后上报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4.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和应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目录汇总、图件绘制、不可移动文物现状与发展态势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录成果、图件成果、基础数据、报告成果、数据库成果,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最大程度发挥普查的综合效益。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经费保障
按照国家、省、市普查办要求,区财政主要承担本地普查机构工作经费、设备购置、人员培训、专家费、差旅费、编制内在职人员支出、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以及其他支出。区政府要结合普查工作实际情况,安排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区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二)加强质量管理
实施分级质量管理,区级普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普查成果质量把控,对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加强质量控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数据追溯和问责机制,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及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区级普查机构应将有关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三)做好总结宣传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普查信息报送与通报机制,及时向省市普查办报告本辖区范围内普查工作进展、经验、创新做法等。要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工作要求、普查成果,提高全社会对文物普查工作认知,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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