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尾区人民政府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渔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日期:2024-08-27 17:17
政策文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扎实推进镇(街)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经管委会、区政府2024年第14次常务会议暨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将10项有关涉及乡镇船舶的执法事项赋权镇街。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区委编办、区司法局配合,加强业务指导服务,确保赋权事项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附件:福州市马尾区农业农村局赋予镇(街)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3日    

  附件

  福州市马尾区农业农村局赋予镇(街)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事项设定依据

职责边界

备注

原实施主体

现实施主体

 

1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或消防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

对渔业船舶不服从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统一决定和命令,继续停留在指定撤离海域的,或者不服从命令擅自前往指定撤离海域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

对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时间撤离到指定海域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

对渔业船舶进港后,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前又擅自出海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

对人员上岸后,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前又擅自登船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

对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

对渔船未经批准装卸危险货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

对渔业船舶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9

对船舶违章载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

对渔业船舶无有效船名、船号、船舶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来源: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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