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榕马政规〔2024〕1号

琅岐经济区管委会,船政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促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8〕25号)及省市《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马尾区禁燃区具体范围:东至罗星街道双峰村,西至魁岐大桥,南至闽江,北至福州机场高速路的罗星、快安片区;东至闽江,西至沈海高速公路,南至亭江南搬,北至华英路的亭江片内(包括万洋众创与华丰贺氏在内的亭江洪塘片区);以及琅岐岛全部陆域的琅岐片区。

  二、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

  我区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Ⅲ类(严格)”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是指非车船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禁止新建、扩建燃煤(或重油)锅炉、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居民家用散煤、商业活动散煤等,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

  (三)鼓励、支持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轻质柴油燃用设施改用电能。

  (四)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

  四、本通知有关名词说明

  (一)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和生物质燃料。执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NB/T 47062-2017)、《生物质成型燃料质量分级》(NB/T 34024-2015)标准要求。

  (二)高效除尘设施。指袋式除尘设施、旋风加袋式除尘、电袋除尘等两级、多级除尘等高效治理设施;配套静电除尘等其他类型除尘设施的,应确保烟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或优于现行燃气锅炉对应的标准限值。

  (三)清洁能源。指本通告所述之高污染燃料以外的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能源。

  (四)超低排放改造。指燃料设施在使用运行、末端治理等过程中,采用多种污染物高效协同脱除集成系统技术,使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或优于现行天然气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五)低氮燃烧技术。指用改变燃烧条件的方法来降低氮氧化物排放的技术,如空气分级燃烧、燃料分级燃烧、烟气再循环燃烧等。

  五、其他事项

  (一)禁燃区范围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城市建成区范围的变更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禁燃区示意图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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