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原州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经福州市马尾区政府与原州区政府协商,特设立“福州市马尾区企业家捐资助学基金”,以下简称“捐资助学基金”。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捐资助学资金的管理,根据福州市马尾区政府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一)原州区人民政府成立副区长任组长,教育、民政、扶贫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捐资助学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原州区教育局成立主管局长为组长的捐资助学基金工作小组,并设“捐资助学基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捐资助学工作,包括捐资助学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基金的管理及使用;
(二)捐资助学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原州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捐资助学基金设立专项账户,指定专人管理;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按捐助方要求履行管理职能,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日常工作,负责各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四条 捐资助学基金应严格按照捐助方的意愿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受资助学生的手中。
第五条 捐资助学基金的使用应坚持扶贫救困、精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福州市马尾区政府负责将捐资助学基金定期打入指定账户,原州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捐资助学基金的管理,并对使用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指导、检查,实施全程监督,每年向福州市马尾区政府报告使用情况。
第七条 捐资助学基金的使用须配合相应的机构及制度,做好受资助学生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动态跟踪与教育管理工作,使贫困学生深刻感受社会的关爱。
第三章 资助条件、标准
第八条 资助条件:
(一)原州区户籍当年被全日制本科(包括一本、二本、三本、预科当年转录)、高职学校录取的品学兼优的在扶贫办建档立卡信息库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符合捐助方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资助标准:
(一)被全日制二本以上院校录取的学生,每人一次性资助4000元;
(二)被全日制三本、高职院校录取的学生,每人一次性资助2000元。
第十条 在申报资助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证件者将取消资助资格。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受资助对象的确定及资金发放程序:
(一)每年7月份,原州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捐款情况或捐助人意愿,确定资助名额、金额,制定资助方案、发布资助通知;
(二)每年8月份,学生本人在毕业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福州市马尾区企业家捐资助学基金审批表》,提交相关材料;
(三)所在乡镇、村委会、毕业学校(完中)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生活状况作相应的了解和调查,加注意见并盖章,通过审批的名单在本校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
(四)毕业学校(完中)将经公示无异议后的的申请材料、名册汇总后报送原州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捐资助学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召开专项会议,对受资助学生进行审核确定,并将资助名册报送福州市马尾区政府;
(六)原州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最终审核通过的受资助者名单在全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七)原州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通过公示的受资助者名单及发放标准按程序造表,并报请马尾区挂职干部、原州区分管副区长核查审签;
(八)原州区教育局8月下旬召开“福州市马尾区企业家捐资助学基金发放仪式”,发放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时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福州市马尾区企业家捐资助学基金审批表》;
(二)身份证、准考证、分数通知单、录取通知书的复印件(复印在同一张A4纸面);
(三)户口簿的首页、户主页、学生本人页的复印件(复印在同一张A4纸面);
(四)《扶贫手册》的首页及家庭成员页复印件(复印在同一张A4纸面);
(五)学生本人建行卡复印件、存取钱小票(必须激活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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