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18-11-09 14:50
政策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5]2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03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和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的资金。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资金扶持对象为达到法定贷款年龄、信用良好、有劳动能力、有贷款意愿的全省建档立卡扶贫开发对象和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农村低保对象(以下统称贫困户),对每年新增的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或返贫的家庭也纳入扶持对象。

 

第三章  贷款额度

第四条  贫困户每户可享受额度5万元以内、年限3年以内的无抵押担保贷款。

第五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持续加大扶贫小额担保贷款投放力度,对有贷款需求且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实行应贷尽贷,促进扶贫小额信贷覆盖面持续扩大,贷款满足率达到较高水平。

 

第四章 利率

第六条  对贫困户的贷款应执行基准利率。对原有超过基准利率放贷的允许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到期后续贷的,应执行基准利率放贷。合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积极运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扶贫再贷款等低成本资金,加大对贫困户的支持力度。

 

第五章 风险担保金使用

第七条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应专项用于为贫困户发展生产和其他增收产业申请贷款提供无抵押担保。

第八条  各级财政、农业(扶贫)部门和合作金融机构应下沉服务重心,探索实施乡村扶贫担保工程,允许将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委托给乡级、村级扶贫担保基金机构运作。具体程序由乡镇政府商县农业局(扶贫办)、财政局和合作金融机构共同制定。

第九条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可以整合对口帮扶单位支持资金充实风险担保金,鼓励社会资金无偿支持和参与。

第十条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应全额存入合作的金融机构并设立专户,实行封闭运行,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收入划入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除扣划应承担的担保损失外,只进不出。不得向贫困户收取风险金等额外费用。

 

第六章  贷款发放程序

第十一条  贫困户贷款需本人提出申请,由挂钩帮扶人和村委会推荐,经乡镇扶贫机构对贷款对象精准性、项目合理性审核把关后,报县合作金融机构和县农业局(扶贫办)或县级扶贫小额信贷管理机构统一审定,审定后由合作金融机构直接放贷。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齐全的,原则上村委会、乡镇扶贫机构和县农业局(扶贫办)或县级扶贫小额信贷管理机构的审核时限合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合作金融机构审核的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七章  贴息资金申请和发放

第十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用于对贫困户申请的贷款进行贴息。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预算执行前一年的9月底前经设区市汇总后联合向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报送贴息资金需求申请文件。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根据预算安排额度、各县(市、区)贫困户数量和各地资金申请文件等因素将资金切块下达至有关县(市、区),最迟不得超过当年省人大批复预算后的60日内。

第十五条  对贫困户,在限额内的实际贷款额按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一般为1-3年。

第十六条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直接贴补给合作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凭贷款合同、利息单原件,向县农业局(扶贫办)申领贴息,经农业局(扶贫办)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结息周期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合作金融机构。对于采用先结息后贴息的地方,要按照贴息资金先直接贴补给合作金融机构,再由合作金融机构返还贫困户的方式,做好利息结算衔接工作。

第十七条 材料齐全的,县农业局(扶贫办)审核和县财政部门拨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合作金融机构返还贫困户利息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  相关管理部门应建立政银协商工作会商机制。各县(市、区)应建立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议事协调机制,明确农业(扶贫)、财政、人行、银监等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职责,做好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效果评估工作。

农业(扶贫)部门负责提供建档扶贫开发对象名单,开展扶贫小额贷款推介担保、贫困户生产项目对接等服务工作,建立县乡村三级统一的扶贫小额信贷信息平台。

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小额信贷资金使用成效的监督检查和总结分析。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农村低保对象名单,并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监察。

人行负责政策指导并协调金融机构落实贷款资金,加大支持力度。

银监局负责做好相关信贷业务指导,并督促相关金融机构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加强各合作金融机构协调配合和信息数据的共享。

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农业(扶贫)、民政部门推介的贷款申请对象做好贷前审核、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资金回收和利息结算等工作。

 

第九章  风险补偿及防范

第十九条  合作金融机构为区域内发放扶贫小额信贷担保贷款余额在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3倍以下的,由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承担风险比例为80%;贷款余额达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3倍以上的,由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承担全部风险损失。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承担的损失以担保金的规模为限,超过部分由合作金融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  县(市、区)在扶贫小额信贷担保贷款呆坏账比例超过贷款余额的5%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风险防范机制,暂停贷款发放业务,待县财政补足风险担保金、清除风险隐患、规范贷款程序后再重新启动。

 

第十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扶贫小额信贷实行月报制度和月录入制度。县(市、区)农业(扶贫)部门每月对风险担保金使用、贫困户贷款户数人数、贷款金额等有关情况进行统计,并按月将有关数据逐笔录入到全国扶贫开发综合统计报表子系统和业务协同子系统中,统计情况由设区市汇总上报省农业厅(扶贫办)。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农业局(扶贫办)应当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的宣传,并通过基层干部、驻村书记、挂钩帮扶责任人,传达到有信贷需求且满足条件的贫困户,做到对接率100%。要及时总结扶贫小额信贷典型案例和做法,推广好做法和好模式。配合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政策下乡等活动,帮助贫困农户了解、接受、用好金融。加强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培训,规范申请、推介、审批流程,把控风险防范等关键环节,增强贫困户的诚信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二十五条  扶贫小额信贷资金执行期间,省农业厅(扶贫办)按照绩效目标对扶贫小额信贷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省财政厅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监督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应当不定期开展督查,省级有关部门应当不定期开展抽查。

第二十六条  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报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的贫困户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补或骗补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扶贫小额信贷相关工作部门应探索建立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正常尽职免责机制,经调查确实因自然灾害或市场波动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重大损失而无法偿还本金的,允许贷款的贫困户,按规范程序申请延期偿还或按坏账处理,并依法依规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免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6]37号)文件同时废止。

来源:福建省扶贫资金在线监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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