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根据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22﹞23号)、市政府文件办理告知单(GZ2021NY00040号)以及市财政局、农业局《转发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榕农﹝2015﹞167号)等有关规定。
(二)申请指南:
1.补贴对象: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交出病死猪和承担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
2.补助范围:生猪养殖环节按照“谁交出、补贴谁,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对交出病死猪的养殖者和无害化处理实施者给予补助。
3.补助标准: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的,按每头80元的标准给予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由省级以上财政承担50元,市、县财政分别承担9元、21元。
4.申请程序和材料:
(1)病死猪处理、确认
养殖者自行处理:养殖场(户)发现病死猪时,应及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报告。乡镇政府接到规模养殖场(户)的报告后,应及时指派人员进行处理、确认。
(2)材料报送、审核
乡镇政府将确认的上月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登记表报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登记造册,上报设区市农业、财政部门。
5.咨询电话(联系方式):0591-83984805
6.受理单位:乡镇政府、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病 死 猪 销 毁 记 录 汇 总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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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 数 |
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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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人员: 无害化处理人员: 负责人(盖章):
附件2
肉品品质检验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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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人员: 无害化处理人员: 负责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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