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根据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22﹞23号)、市政府文件办理告知单(GZ2021NY00040号)以及市财政局、农业局《转发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榕农﹝2015﹞167号)等有关规定。
(二)申请指南:
1.补贴对象: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申请。病害猪损失补贴对象为在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猪的货主(含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2.补助范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运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按去尾法取整数,不得四舍五入),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3.补助标准: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和市级以上财政承担的比例计算安排,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80元/头。由省级以上财政补贴70%,由设区市、县财政补贴3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办理告知单(编号:GN2021NY00040号)市与县(市)区级财政分担比例标准为:市级与县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承担,市级与其他县(市、区)级财政按照3:7的比例承担。
4.申请程序和材料: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县、市逐级申报制度。每月5日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的要求,填写上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头数、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数量以及无害化处理情况(见附表),报县级农业农村,县级农业农村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形成《县级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月报表》上报至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
5.咨询电话(联系方式):0591-83984805
6.受理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附件1
病 死 猪 销 毁 记 录 汇 总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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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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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商行名称 |
头 数 |
事由 |
耳标号 |
处理情况 |
合计 |
检疫人员: 无害化处理人员: 负责人(盖章):
附件2
肉品品质检验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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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
单位: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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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品 名 |
数量(公斤) |
处理情况 |
合计 |
检疫人员: 无害化处理人员: 负责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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