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马政征〔2013〕1号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因马尾区福光公寓旧城区改建项目需要,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马尾区君竹路172号及周边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 (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福州市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签约期限:2013年5月2日至2013年6月5日。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特此决定
附 :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
马尾区福光公寓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福光公寓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1、凡本征收范围(具体范围见规划用地红线图)内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征收补偿计户依据。
2、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但被征收房屋属于第二条第5款规定的不能实行货币补偿。
二、征收补偿原则
1、货币补偿: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权的房屋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2、产权调换:
住宅产权调换安置房型为45㎡、60㎡、75㎡、90㎡、105㎡、120㎡、135㎡,超过105㎡可以分房型安置,具体安置面积的计算方式如下:
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的征收补偿总金额(仅限按实际情况选择确认的住宅合法建筑面积的区位补偿、旧房补偿、公摊补偿、按期搬迁奖励、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应项目)除以产权调换房对接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
在房源允许情况下,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足7平方米的,可增房15平方米进行安置。
3、营业性店面的征收补偿:
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产权登记用途为营业性店面的按营业性店面征收补偿。被征收人可按等面积实行营业性店面产权调换,本片区提供房源在优先满足住宅安置情况下,也可以选择按营业性店面给予的货币补偿金额用于购买住宅安置房,但购买住宅安置房的面积最多不超过按营业性店面补偿面积的三倍,可二选一方式进行安置。
4、非公益性用房的附属物只能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5、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形只作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①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公有房屋的各使用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②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③被征收私有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对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④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6、被征收房屋属历史遗留私租房的,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由原使用人继续使用,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但合同规定不保持的除外。
7、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私房、单位房:以房屋产权证为准。
三、签约期限
自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至2013年6月5日,其中:
(1)宣传期: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至2013年5月6日;
(2)签约期(30天):2013年5月7日至2013年6月5日。
四、安置地点及过渡期限
1、产权调换房地点:
期房: 马尾区易安居小区
2、以上房源的面积最终以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3、以上房源均为毛坯房,内部均不设隔墙、不配置洁具,给予安置房内部隔墙、水泥粉刷及卫生洁具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为80元/㎡(按安置房标准户型为基数计算)。
4、过渡期限: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5日;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计算36个月。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交付给被征收人的视为逾期,自逾期之月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过渡费。产权调换房屋经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水、电等小区配套设施齐全的,即可回迁安置,但被征收人拒绝回迁的,不再发放过渡费。
过渡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五、按协商方式签订协议的计价补偿安置办法和搬迁奖励办法
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可按以下办法协商确定房屋的各项补偿安置及奖励金额并签订房屋补偿协议书:
(一)计价补偿办法
1、住宅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私房住宅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4488元/㎡+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成新率)。
2、营业性店面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邻沿山东路营业性店面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17893元/㎡+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成新率);
3、单位产办公类非住宅货币补偿计价方式:办公类非住宅参照住宅用房补偿计价方式进行补偿,但奖励标准应按非住宅房屋的有关规定执行。
4、杂物间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1)私房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补偿金额=被征收杂物间的确权建筑面积×(4488元/㎡+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成新率)×50%;
(2)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杂物间补偿金额=被征收杂物间的建筑面积×(4488元/㎡+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成新率)×35%。
5、装修按《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榕房〔2009〕23号文)“表二”规定的单价并上报审定后参照福厦铁路、东部新城部分二次装修项目价格补偿。
6、闭路电视补助费 50 元/户,电话补助费 58 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 元/户。
备注:以上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和成新率标准按榕房〔2009〕2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产权调换安置房价格
1、马尾区易安居小区对接价 5528元/㎡(期房);
因上靠面积不足7平方米,需增房15平方米进行安置的,增房价格按 6081 元/㎡计。产权调换房与原住宅合法建筑面积及公摊补偿面积等同部分不计层次系数,其余面积按榕房[2009]23号文件规定计算。办理安置房产权证时,按安置房实际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及层次进行结算。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小于协议面积,不足部分应按安置房单价的1.1倍补偿被征收人;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大于协议面积,超出部分被征收人应按安置房单价的0.9倍补交购房款。
2、马尾区易安居小区营业性店面均价16914元/㎡(期房)。
(三)搬迁奖励办法
1、凡是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且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根据确权的建筑面积分别给予货币补偿奖励:住宅449元/㎡,邻沿山东路营业性店面 1789 元/㎡,办公类非住宅 449 元/㎡。
实行鼓励货币补偿政策,在签约期限内选择货币补偿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住宅房屋,另行给予898元/㎡的货币奖励。
2、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住宅房屋,按住宅确权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给予公摊补偿【仅限按实际情况选择计算区位补偿、搬迁奖励、货币补偿奖励等相应项目】,公摊补偿面积直接计入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的面积计算基数。
3、凡是在签约期限内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根据确权的建筑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搬迁时间按以下标准分别给予搬迁奖励:于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住宅 898 元/㎡,邻沿山东路营业性店面 895 元/㎡,办公类非住宅 224 元/㎡。
4、对确认的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店面面积,且持有2004年10月26日前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明的被征收房屋,对被征收人给予100元/㎡的经营补助。
5、对拥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内搬迁的,可将杂物间面积按50%进行折算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35%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6、被征收房屋属于成套房且在签约期内搬迁的,可按合法产权面积给予420元/㎡的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
7、对在2013年6月5日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另行给予30000元/户的提前搬迁奖励。
六、分户补偿及评估办法
在签约期限内,若被征收人按上述第五条的规定与征收实施单位协商一致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则不再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安置房进行分户市场评估。
若被征收人拒绝按上述第五条的规定与征收实施单位协商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则被征收人应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收到书面申请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委托评估机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分户市场评估,以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安置依据。以分户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依据的,其奖励办法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并选择货币补偿进行安置的,可按市场评估价的8%计算搬迁奖励,但奖励标准不得超过800元/平方米;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并选择产权调换进行安置的,可按市场评估价的3%计算搬迁奖励,但奖励标准不得超过300元/平方米。
七、搬迁补助办法
1、对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给予30000元/户的装修补助。
2、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其确权的住宅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的安家补贴。
3、住宅搬迁补助费按确权建筑面积6元/㎡;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确权建筑面积10元/㎡。搬迁补助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算。
4、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进行安置需自行过渡的,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每月8元/㎡(住宅原面积不足30㎡的按30㎡计算),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每月20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八、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
对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或经营者停产、停业的给予补偿,仅限于被征收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且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情形,被征收人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所得税纳税证明后,由征收部门根据停产、停业的期限和经营者上年度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征收部门已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或提供非住宅周转过渡房的,征收部门不再另行补偿被征收人或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
九、住房保障办法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条件的,被征收人可按照《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优先给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
十、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
无产权房屋的补偿与安置,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为依据,并经村(社区)、街道盖章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分以下七种情形:
1、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地契、建设用地证明、建房纳税记录或卫星航拍影像图等有效原始证明资料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确认和补偿安置。
2、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前建设的实际用于家庭居住且在本市范围内无他处房屋(商品房、二手房除外)的房屋:(1)部分有产权的房屋,三层以内总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含产权面积)以内的无产权部分按70%补偿安置,三层以内超建60平方米以内按照50%补偿安置,余下部分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此部分确权后的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可以安置,超出20平方米部分一律实行货币补偿);(2)无产权的房屋,原房屋三层以内、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属同结构同步建设、三层以内超建6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此部分确权后的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可以安置,超出20平方米部分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3、属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后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出台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贴,另给予300元/㎡的搬迁奖励。
4、属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出台后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搬迁并同意先行拆除的,给予150元/㎡的补贴。
5、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村集体1984年1月5日前出资统建的工业厂房、仓储类用房和老人活动中心等无产权公建用房,可办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经上一级政府确认后按100%给予货币补偿,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前出资统建的工业厂房、仓储类用房和老人活动中心等无产权公建用房,可办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经上一级政府确认后按70%给予货币补偿,补偿费归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村集体所有;私营企业或个人2006年8月26日前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村集体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另给予300元/㎡的搬迁奖励。
6、国有企事业单位1984年1月5日前出资统建的工业厂房、仓储类用房和老人活动中心等无产权公建用房,可办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经上一级政府确认后按100%给予货币补偿,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前建设的无产权非住宅房屋,可办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经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确认后可按70%给予货币补偿。
十一、超出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处理办法
1、房屋征收部门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严格执行本方案中的奖惩办法,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依照本方案公布的区位房屋市场评估价,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搬迁签约期限内达成搬迁补偿协议,若在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房屋搬迁程序
1、由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的,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凡属国有公房的被征收人,应先向国有公房管理部门办理退租手续。
4、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被征收人抽取选房号时间安排如下:(1)第一批次:2013年5月 17日早上9点30分(2013年5月7日至2013年5月16日(10天)签订协议并交房);(2)第二批次:2013年5月27日早上9点30分(2013年5月17日至2013年5月26日(10天)签订协议并交房);(3)从2013年5月27日至2013年6月5日改为每天17点抽取选房顺序号,抽号地点位于福光公寓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办公室。被征收人回迁选房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5、凡属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于签订货币征收补偿协议且搬迁完毕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付清货币款项。
6、为确保产权调换用房设计及建设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按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7、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公房租赁凭证(合约)、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十三、该方案未提及事项均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实施。
十四、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将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坚持“六个公开”,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及时张榜公布,并接受区纪委、监察局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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