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尾清禄片区旧城区改造一期项目需要,拟征收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 (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房屋征收部门已拟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15年1月20日至 2015年2月18日止,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马尾区城建房屋征收工程处(办公地址:马尾区马限山1号3楼,联系电话:83685031),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附:马尾清禄片区旧城区改造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5年1月20日
马尾清禄片区旧城区改造一期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马尾清禄片区旧城区改造项目需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拟征收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及《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结合该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
凡本征收范围(具体范围见规划红线图)内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征收补偿计户依据。
二、建筑面积计算
被征收房屋有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其它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三、征收补偿原则
(一)货币补偿:按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二)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1、因城市规划调整,本项目办公、工业仓储等经营性用房实行货币补偿。
2、非公益性用房的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四、签约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 月 日。
五、计价补偿办法
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评估机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分户市场评估,以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依据。
六、签约期限内搬迁奖励办法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
七、搬迁补助办法
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确权建筑面积20元/㎡。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八、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
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1、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村(社区) 、镇(街道)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2、私营企业或个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另给予6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3、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150元/平方米自行搬迁补助。
九、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证明推算;实行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所得税证明的,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它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十、超出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处理办法
1、房屋征收部门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中的奖惩办法,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依照本方案公布的补偿办法,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规定的搬迁签约期限内达成搬迁补偿协议,若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马尾区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马尾区人民政府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房屋搬迁程序
1、由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的,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
4、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签订货币征收补偿协议且搬迁完毕,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在协议审核生效后付清货币款项。
5、凡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
十二、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现行房屋征收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将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坚持“六个公开”,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及时张榜公布,并接受区纪委、监察局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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