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险搬迁范围:上岐村84号、95号、98号、100号、119号、124号、150号。
二、房屋搬迁实施单位:福州市马尾区罗星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办公地址:马尾区罗星西路阳光花都旁青洲村委会二楼,电话:83980297。
三、现场指挥部:上岐村委会二楼。
四、抢险搬迁签约期: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4月22日。
望各位居住在搬迁范围内的群众大力支持配合。
特此公告。
附件:上岐村危房整治项目紧急抢险搬迁补偿方案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7日
上岐村危房整治项目紧急抢险搬迁补偿方案
因上岐村危房整治项目紧急抢险搬迁的需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紧急抢险搬迁安置,现参照现行补偿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块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房屋搬迁补偿方案。
一、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凡本项目范围涉及危房的产权人列入补偿对象,以房屋所有权证作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二)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异地现房安置,不实行货币补偿,若产权人自愿就近减少安置面积的,对接所需户型后剩余的房屋面积可进行货币补偿。非住宅房屋及2004年10月26日后建造的无产权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二、补偿原则
(一)实行异地现房安置,不实行货币补偿:
安置房标准房型为45㎡、60㎡、75㎡、90㎡、105㎡、120㎡、135㎡,具体安置面积的计算方式可由被搬迁人从以下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方式一:根据被抢险搬迁房屋确权面积加公摊补偿面积(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
方式二:根据被抢险搬迁房屋确权面积的搬迁补偿总金额(区位补偿、旧房补偿、公摊补偿、房屋结构等级补差优惠奖励等相应项目)除以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或产权调换房对接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上靠标准房型部分面积按照对接价计价。
(二)因部分安置房标准户型筹集不足或不匹配的,可调换其他相近的户型进行对接安置。
(三)在2013年5月20日前,原被搬迁人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并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的,可予以分户补偿;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仅明确房屋双方各占份额,未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以及2013年5月20日后离婚的,不予分户补偿。
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一)被抢险搬迁房屋有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其它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二)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4月22日。
五、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
对无产权房屋的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一)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二)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他处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属同结构同步建设、总超建面积6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但确权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项目范围所在村(社区),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搬迁人有多幢房屋(含产权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三)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6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四)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150元/平方米自行搬迁补助。
六、计价补偿安置办法
在签约期限内,被搬迁人所有的住宅、杂物间按整体区位评估方式与搬迁实施单位协商确定房屋的各项补偿安置事宜并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具体计价补偿方式如下:
1、住宅用房:
住宅货币补偿金额=被抢险搬迁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8170元/㎡+被抢险搬迁房屋建安综合单价×成新率)。
2、杂物间:
(1)私房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补偿金额=被抢险搬迁杂物间的确权建筑面积×(8170元/㎡+被抢险搬迁房屋建安综合单价×成新率)×50%;
(2)对于1984年1月5日前建造或具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50%折算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35%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进行补助。
3、住宅房屋确权的建筑面积部分旧房补偿参照榕房〔2017〕89号的建安综合单价及成新率评定标准执行,其它非住宅房屋及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的旧房补偿参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标准执行。二次装修项目补偿按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抢险搬迁房屋层高超过4米(含4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20%;被抢险搬迁房屋层高超过6米(含6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40%;被抢险搬迁房屋层高超过8米(含8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60%。
七、安置房地点、价格、房型及过渡期限
沿山家园,对接价11155元/㎡;
君竹佳园,对接价10670元/㎡;
魁协新苑,对接价11750元/㎡。
所提供安置房的户型、套数、单元号等,以项目现场公布为准。
安置房内部未设隔墙、未配置洁具的,以安置房标准户型为基数,给予80元/平方米的内部隔墙及卫生洁具补助。
安置房与被抢险搬迁房屋等面积(含10%公推补偿面积)部分或补偿总额可对接产权调换房等面积部分不计层次系数,其余面积按五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每层增减的幅度不超过50元/平方米。
八、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奖励办法
1、住宅
(1)公摊补偿奖励:按产权或确权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给予公摊补偿,直接计入购买安置型商品房、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面积计算基数。公摊补偿的面积计算区位补偿以及房屋结构等级补差优惠奖励(选择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的予以1500元/平方米)
(2)房屋结构等级补差优惠奖励: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确权的建筑面积部分每平方米给予不超过差价款50%的房屋结构等级补差优惠奖励。
(3)货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部分,根据确权的建筑面积给予货币奖励3845元/平方米。
九、搬迁补助办法
1、被搬迁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30000元/户的装修补助。
2、住宅房屋的被搬迁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其确权的住宅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的安家补贴。
3、住宅搬迁补助费按确权建筑面积15元/㎡;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确权建筑面积20元/㎡。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4、临时安置补助按被抢险搬迁房屋的确权面积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12元(原面积不足30㎡的按30㎡计算)。
5、闭路电视补助费50元/户,电话补助费58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
十、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
1、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产权人或住户拒绝协商搬迁,属地政府可发布强制搬迁公告,先行将住户搬迁至安置房,以确保人民群众居住安全。
3、故意扰乱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房屋搬迁程序
1、由搬迁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搬迁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2、被搬迁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的,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被搬迁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抽取选房顺序号时间、地点及回迁选房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被搬迁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公房租赁凭证(合约)、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夫妻双方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5、回迁、抽签、选房等事宜,在福建日报(或福州日报)上刊登通知,刊登之日为通知送达时间,逾期到场抽签或选房视为弃权,并在公证机关公证下,由工作人员代为抽签、选房。
十二、其他事项
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相关法规规定执行。被搬迁房屋属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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