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国土资源局关于2013年第七次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
日期:2013-08-16 10:19
政策文件:

福州市马尾区国土资源局

关于2013年第七次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

                      编号:榕马土让[2013]07号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规定,经马尾区政府批准,福州市马尾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出让人)决定公开挂牌出让2幅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的主要规划指标及要求:【具体详见附表】

二、竞买人范围:

㈠马宗地2013挂-09号地块(马尾快安01-F-16-D号地块)竞买人必须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认定的“国家文化示范基地”的企业。

㈡马宗地2013挂-11号地块(马尾长安03-M-11号地块)竞买人必须是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达人民币2亿元以上(含2亿元),并具有游艇销售、租赁等经营范围的企业。

三、 索取材料方式:竞买人可于2013年8月26日2013年9月13日工作日期间到福州市马尾区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索取本次挂牌出让文件。

    四、报名事项:竞买人应在2013年9月3日2013年9月16日工作日期间,提交竞买申请表、竞买保证金缴款凭证、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向福州市马尾区国土资源局报名,经审核后获得竞买资格。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必须于2013年9月16日17:00前汇入指定的账户并到帐,竞得人的保证金可抵交地价款。若竞买未得,则在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五、挂牌期限与地点:

  ㈠挂牌交易期限为2013年9月3日2013年9月17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6:00,工作日期间)。

㈡挂牌地点在福州市马尾区国土资源局六楼会议室(地址:福州市马尾区马限山一号)。

六、支付竞买保证金及给付成交地价款方式:

马宗地[2013]挂-09号地块成交地价款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分二期付清(第一期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付50﹪,余款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付清)。

马宗地[2013]挂-11号地块成交地价款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分二期付清(第一期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付50﹪,余款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付清)。

申请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银行账户为:

户    名:福州市马尾区国土资源局

开户银行:福建海峡银行马尾支行

帐    号:100012412670010005

七、其他事项:

㈠申请人缴纳竞买保证金时,应提交该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㈡交付土地条件及建设要求:

1马宗地[2013]挂-09号地块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2个月内按现状提供土地,交地之日起4个月内动工建设,动工建设之日起24个月内建成。

2马宗地[2013]挂-11号地块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按现状提供土地,交地之日起6个月内动工建设,动工建设之日起24个月内建成。

㈢其他要求:马宗地2013挂-11号地块⑴商业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建筑面积的10%(全部自用),应为集中式商场;自用建筑面积(含商业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40%;商务办公建筑用于销售部分,最小单位建筑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⑵该出让地必须建设不少于20个游艇泊位。⑶可销售建筑面积须在游艇泊位建成后方可销售。(4)竞得人必须在竞得土地后一个月内在马尾区注册一家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的企业。

    ㈣出让土地成交价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物(含人员)的拆迁安置费用,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段差价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政府的土地收益(出让契税由竞得人另行缴纳)。

㈤受让人可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有关规定向省、市、区有关部门申请立项(或增资、增项)及公司的营业执照,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房地产开发等有关手续。

㈥本次公开出让地块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公开出让文件,本次公告与出让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出让文件为准。

联系电话:0591—83685830

                  

福州市马尾区国土资源局

2013年8月14日

出让地块基本情况与主要规划指标及要求

宗地

编号

宗地位置

出让土地

面积

土地

用途

主要规划指标要求

出让年限

竞买

保证金

(万元)

挂牌

起始价(万元)

马宗地2013挂

-09号

马尾综合体育馆东侧(儒江大道与世纪路交叉口西北侧)

11313.7平方米

(合16.97亩)

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

容积率≤3.5,建筑密度≤33%,绿地率≥30%,建筑高度≤80米(如高于80米须以空军批准的机场控高为准);商业建筑面积不大于总建筑面积的12%,应为集中式商场;商务办公建筑用于销售部分,最小单位建筑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可销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0%。

40年

1586

7930

马宗地2013挂

-11号

长安B区(英屿村西南侧)

56425.8平方米(84.64亩)

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

容积率≤1.8,建筑密度≤40%,绿地率≥30%,建筑高度≤100米;商业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建筑面积的10%(全部自用),应为集中式商场;自用建筑面积(含商业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40%;商务办公建筑用于销售部分,最小单位建筑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该出让地必须建设不少于20个游艇泊位。可销售建筑面积须在游艇泊位建成后方可销售。竞得人必须在竞得土地后一个月内在马尾区注册一家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的企业。

 

40年

2032

10160

来源: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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