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17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和《福州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度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榕财采〔2017〕64号),现将2017年度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福建省健坤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连江北路与化工路交叉处东泰禾广场(一期)3#1901-1907,1916室
二、监督检查主要事项
代理的2016年度福州市餐厨废弃物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工程环评服务采购项目(编号:FJKZB-633072016)、电子卷宗制作设备采购项目(编号:FJKZB-605012016)等五个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福州市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理场“福州市餐厨废弃物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工程环评服务采购项目”(编号:FJKZB-633072016)
1、中标公告无用途、简要技术指标及合同履行日期,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16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
2、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但未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信息公告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7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
3、档案未附验收证明,档案材料不齐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2条的规定。
4、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日期:2016年12月10日,退还中标供应商保证金日期:2017年07月03日,未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的规定。
(二)、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电子卷宗制作设备采购项目”(编号:FJKZB-605012016)
1、该项目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采购文件中明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但中标产品“卷宗数据转换系统”原产地为“德国”,违反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规定。
2、合同文本未按招标内容进行拟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2条的规定。
3、该项目中标日期:2016年02月22日,退还未中标供应商保证金日期:夏威公司:2016年03月04日,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去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的规定。
4、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福清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但未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信息公告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7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
5、档案未附验收证明,档案材料不齐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2条的规定。
6、中标公告中未明确简要技术要求和服务要求,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16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
(三)、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S305福清段中央隔离护栏采购项目”(编号:FJKZB-656092016)
1、合同文本未按招标内容进行拟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2条的规定。
2、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但未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信息公告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7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
3、中标公告中未明确简要技术要求和服务要求,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16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
4、档案未附验收证明,档案材料不齐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2条的规定。
5、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日期:2016年11月15日,退还中标供应商保证金日期:2016年11月29日,未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的规定。
(四)、闽侯县鸿尾乡卫生院“彩色多普勒超声波及自动洗胃机采购项目”(编号:FJKZB-601012016)
1、合同文本未按招标内容进行拟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2条的规定。
2、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闽侯县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但未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信息公告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7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
3、中标公告中未明确简要技术要求和服务要求,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16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
4、档案未附验收证明,档案材料不齐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2条的规定。
(五)、闽清县坂东卫生院“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采购”(编号:FJKZB-651092016)
1、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保修期与询价通知书不符,未按询价通知书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19条第二款的规定。
2、询价公告、成交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闽清县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但未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信息公告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7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
3、成交公告中未明确简要技术要求和服务要求,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16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
4、档案未附验收证明,档案材料不齐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2条的规定。
四、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照财政部2017年度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口径,对福建省健坤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决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由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另行处理;采购人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福州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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