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政处罚(2020年第26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福州泰普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 福州泰普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洲北路7号16号楼1-3层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代理机构反映并经查实,福州泰普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在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常规检验项目委托检验服务项目(编号:[350100]HH[GK]2019016)政府采购活动中,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福州泰普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4250元,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以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福州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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