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福州里晓笼食品有限公司)
日期:2019-10-17 17:13
政策文件:

  (查封、扣押)                闽榕环查(扣)〔2019〕105号

  查封决定书

福州里晓笼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2XXJ56L

地址: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2号综合厂房整座第3层

法定代表人:邓义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9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19年9月23日,你公司食品加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但你公司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23日对你公司检查时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以及设备的名称、数量和存放地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电源设备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29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

  三、你公司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

  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2号综合厂房整座第3层,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或者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马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30日

来源:马尾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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