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环罚〔2021〕28号
日期:2021-02-23 10:15
政策文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环罚〔2021〕28号

  福建源润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6668768770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闽安村104国道南侧(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学霖                                                

  我局于2021年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常生产中,位于你公司正门处左侧原建搅拌站进行改扩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有2021年1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正常生产中)。2021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正常生产中)。2021年1月13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正常生产中)等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的规定。

  我局于 2021年 2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闽榕(马)环告〔2021〕0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 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伍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的规。和《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年版)》中FZ01HB-CF-0001项:1、在禁建区外开工建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未产生环境污染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

  我局根据你公司报送的工程总投资额为337万元人民币。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处以罚款叁万叁仟柒佰元整的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2日

来源:马尾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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