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环罚〔2021〕103号
日期:2021-06-21 10:18
政策文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环罚〔2021〕103号

福建嘉联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0913698572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琅岐经济区雁行大王份管理用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华谋

  我局于2021年5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5月18日,露天堆场堆放有原料,未覆盖防尘网。经现场勘察,露天堆场长约25米,宽约18米,面积约为450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1年5月18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露天堆场未覆盖防尘网露天堆场,长约25米,宽约18米,面积约为450平方米);

  2、2021年5月18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该公司露天堆场未覆盖防尘网露天堆场,长约25米,宽约18米,面积约为450平方米);

  3、2021年5月18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该公司露天堆场未覆盖防尘网露天堆场,长约25米,宽约18米,面积约为450平方米);

  4、2021年5月18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露天堆场未覆盖防尘网露天堆场,长约25米,宽约18米,面积约为450平方米);

  5、2021年5月18日由福建嘉联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王飞领提供的《承包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承包福州城投建材有限公司沥青搅拌站用于生产沥青混凝土)

  6、2021年5月18日由福建嘉联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王飞领提供的福建嘉联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工商注册信息);

  7、2021年5月18日由福建嘉联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福建嘉联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委托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王飞领配合案件调查,提供相关资料等);

  8、2021年5月18日由福建嘉联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王飞领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张华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张华谋身份);

  9、2021年5月18日由福建嘉联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王飞领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飞领身份);

  10、2021年5月18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林穀承、黄术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质)。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05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马)环罚告〔2021〕0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局进行书面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和《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年版)》FZ01HB-CF-0048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程度一般,应当采取而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行为的,企业堆场面积<500m2,处2万元罚款,责令改正”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马尾区君竹路24号工商银行环保罚款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连锋

  联系电话:0591-83682926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建星路50号  

  邮政编码:350015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1日

来源:马尾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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