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环罚〔2021〕131号
日期:2021-07-05 10:39
政策文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环罚〔2021〕131号

福州市马尾区普罗旺斯二音乐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05MA32KMD22E

地址: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亭江支路11号亭江鑫区商业街2层103店面

经营者:叶东春

  我局于2021年6月8日夜间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6月8日夜间,现场检查时音乐吧正在运营,音乐吧前后两扇大门处于关闭状态,大门有隔音棉。音乐吧内共9个包厢,包厢门有隔音棉,包厢内有音箱、功放机、电视屏幕、麦克风等设备,音箱正在播放音乐,顾客正在唱歌。我局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音乐吧边界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发现音乐吧涉嫌经营过程中使用音响设备产生边界噪声值超过国家标准,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调查询问笔录并拍照取证。6月10日对你单位送达了噪声监测报告(榕开环测声字ZS(2021)第026号),告知你单位受托人周军6月8日晚监测噪声值为52.4分贝,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2类噪声标准(即夜间LAeq≤50dB)2.4分贝。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1年6月8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表》1份(证明该音乐吧营业情况,存在使用音箱等设备造成噪声污染);

  2、2021年6月8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音乐吧营业情况,存在使用音箱等设备造成噪声污染);

  3、2021年6月8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该音乐吧所属辖区地段);

  4、2021年6月8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该音乐吧营业情况,存在使用音箱等设备造成噪声污染);

  5、2021年6月8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音乐吧营业情况,存在使用音箱等设备造成噪声污染);

  6、2021年6月8日有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监测站制作的《噪声测量记录表》1份(证明边界噪声监测原始记录数据,该音乐吧现场负责人周军签字确认,认可监测结果);

  7、2021年6月9日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噪声监测报告(证明该音乐吧营业情况,存在使用音箱等设备造成噪声污染);

  8、2021年6月10日噪声监测报告(榕开环测声字ZS(2021)第026号)的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告知该音乐吧6月8日夜间营业期间边界噪声监测值为52.4分贝,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2类噪声标准(即夜间LAeq≤50dB)2.4分贝);

  9、2021年6月8日由福州市马尾区普罗旺斯二音乐吧现场负责人周军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音乐吧工商注册信息);

  10、2021年6月8日由福州市马尾区普罗旺斯二音乐吧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音乐吧受托人周军配合调查、提供资料、签署内容的合法性);

  11、2021年6月8日由福州市马尾区普罗旺斯二音乐吧现场负责人周军提供的经营者叶东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音乐吧经营者身份);

  12、2021年6月8日由福州市马尾区普罗旺斯二音乐吧现场负责人周军提供的受托人周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受托人身份);

  13、2021年6月8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林穀承、黄术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质);

  14、2021年6月9日由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监测站戴颖、陈洁提供的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监测人员资质);

  15、2021年6月9日由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监测站资质);

  16、2021年6月7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噪声监测委托书1份(证明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委托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监测站对福州市马尾区普罗旺斯二音乐吧进行夜间噪声监测)。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马)环罚告〔2021〕0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局进行书面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从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封存、暂扣其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的规定和《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年版)》中FZ01HB-CF-0102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或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边界噪声排放超标的,违法程度一般,噪声超标3分贝以内,处2万元罚款,责令改正”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马尾区君竹路24号工商银行环保罚款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连锋

联系电话:0591-83682926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建星路50号  

邮政编码:350015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5日

来源:马尾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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