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环罚〔2021〕91号
日期:2021-06-16 15:30
政策文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环罚〔2021〕91号

福州金雅工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052532785

地址:福州开发区长安投资区长盛路6号(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苏榕生

  我局于2021年5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3号车间内一条贴合生产线正在运行中,一名工人正在作业,该生产线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 2021年5月25日,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贴合生产线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2. 2021年5月25日,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3份(证明你公司贴合生产线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3. 2021年5月25日,福州金雅工艺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注册信息);

  4. 2021年5月25日,福州金雅工艺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5. 2021年5月25日,福州金雅工艺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受委托权限);

  6. 2021年5月25日,福州金雅工艺品有限公司提供的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

  7、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马)环告〔2021〕07号),告知你(单位)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按照《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版)(FZ01HB-CF-0044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罚款(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马尾区君竹路24号工商银行环保罚款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6日

来源:马尾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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