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环罚〔2021〕105号
日期:2021-06-22 15:31
政策文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环罚〔2021〕105号

福州骏云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91350105MA34Q01473                               

地   址:马尾区红山100号福州红山东库土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杰                                             

  我局于2021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常生产中,你公司与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红山油库仓储业务外包合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擦拭布等,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正常生产中)。2021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正常生产中)。2021年5月24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正常生产中)以上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榕(马)环听告[2021]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八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人民币伍万元整罚款(即5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2日

来源:马尾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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