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管委会教育督导室:
为贯彻《教育督导条例》《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7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2018年9月13日
福建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试行)
为加强对幼儿园的分类指导和监督管理,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提高保育与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印发的《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落实学前教育发展规划,不断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按照保障与管理相结合原则,建立和健全我省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通过全面评估,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幼儿园的办园水平。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督促幼儿园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
二、督导评估对象
督导评估对象为面向3~6岁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幼儿园(班、点)。督导评估应以薄弱幼儿园为重点。
三、督导评估原则
(一)以评促建。通过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推动全省各地创新学前教育保障机制和提升管理水平,加强对薄弱幼儿园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引导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保育与教育质量。
(二)客观公正。督导评估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据各地学前教育发展状况及幼儿园实际情况,在社会监督下,做到程序透明,结果公开,结论公正。
(三)注重实效。强化督导评估结果运用,为幼儿园提供指导和帮助,为加强学前教育保障、规范幼儿园管理、全面提升办园质量等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四、督导评估内容
督导评估以教育部发布的《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指标与要点》为依据,内容重点包括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内部管理等五个方面。
(一)办园条件:主要考察幼儿园办园资质、办园经费、规模与班额、园舍与场地、设备设施、玩教具材料和图书等情况。
(二)安全卫生:主要考察幼儿园安全和卫生制度、膳食营养、卫生消毒、健康检查、疾病防控、安全教育、安全风险管控、校车及使用情况等。
(三)保育教育:主要考察幼儿园教育理念与目标、教育内容与形式、教育计划与方案、活动组织实施、师幼关系等情况。
(四)教职工队伍:主要考察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数量及资格资质,教职工专业成长,师德师风建设和权益保障等情况。
(五)内部管理:主要考察幼儿园组织机构、管理机制、经费管理与使用、招生、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等情况。
五、督导评估周期
督导评估周期为5年。在一个周期内,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按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幼儿园(班、点)至少进行一次督导评估。2018年秋季启动首轮督导评估。
六、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由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主要通过现场察验、问卷调查、座谈访谈、资料查阅和数据统计等形式进行,必要时进行技术检测。各地可以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规范参与评估。
(一)县级督导评估
1.制定督导评估计划。每一轮督导评估启动前,各县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制定督导评估周期工作计划,报送设区市教育督导室备查。2018年秋季开学起,各地要逐步建立和培训一支相对稳定、专业的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专家队伍。
2.印发督导评估通知。每年1月初,向当年接受督导评估的幼儿园发出书面督导评估通知,并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接受督导评估的幼儿园名称、督导评估大致时间段、督导评估期间监督电话等。
3.督促幼儿园自评。每年2月~3月,督促受评幼儿园在接到督导评估通知后,成立由园长牵头的自评小组,分解任务,明确要求,统一指挥、协调自查自评自纠工作,形成详实的自评材料档案和自评报告,并将自评报告报送当地县级教育督导机构。
4.实地督导评估。4月~5月,组建由熟悉学前教育的专(兼)职督学、教育行政业务部门人员、幼儿园园长及幼儿园骨干教师等组成的若干督导评估组,在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后,对本年度受评幼儿园的纸质自评报告进行前期审核,并开展实地督导评估。实地评估时,督导评估组应全面搜集信息,听取教师、家长以及社会公众意见。
5.反馈督导评估结果。督导评估结束时,督导评估组应向受评幼儿园口头反馈督导评估意见,总结工作经验,列出问题清单,并听取幼儿园的说明、解释和申辩。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评估组报告、幼儿园自评报告和社会公众意见,形成督导意见书,发送受评幼儿园。受评幼儿园对督导评估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督导评估意见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6.指导幼儿园整改。受评幼儿园应根据督导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在收到督导评估意见后30日内,将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当地县级教育督导机构。
7.整改情况核查。教育督导机构对受评幼儿园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进行复评。
8.形成督导评估报告。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幼儿园督导评估及整改复查情况,形成督导评估报告,做到“一园一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报送设区市教育督导机构。督导报告应明确受评幼儿园的办园地址、举办资质、举办性质(公办或民办)、办园成效、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
(二)市级复评
1.开展督查。6月,督导评估组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抽查。对于抽查情况与县(市、区)评估情况偏离度较高的,应扩大抽查面,必要时开展全面普查。
2.督促整改。督促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幼儿园办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对无证幼儿园的监管和分类治理,经整改后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能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保教等基本要求的予以取缔。
3.报送报告。汇总全市各县(市、区)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情况,发现和分析幼儿园办园行为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重大、突出问题开展调研,形成设区市级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于每年9月30日前以函件形式报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并提交电子版。鉴于首轮督导评估从2018年秋季开学启动,2018年设区市级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报送时间延期到10月30日前。
(三)省级抽查
1.重点抽查。对全省各县(市、区)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抽查,督促指导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按要求开展督导评估工作。
2.总结报告。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根据省级抽查情况、市级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总结全省各地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经验,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重大、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形成全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并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七、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一)各地应将本区域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作为其制定学前教育政策、加强幼儿园管理的依据。
(二)各地对督导评估办园行为规范的幼儿园,特别是薄弱幼儿园应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和扶持,并及时总结、推广幼儿园规范办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推动区域内幼儿园办园水平的整体提升。
(三)督导评估结果应作为幼儿园年检、确定级类和园长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四)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总体情况纳入评价市、县两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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