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为完善幼儿园过程监管,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强化对幼儿园保教质量、教职工配备和资质、收费行为等方面的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学前教育办学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备案及公示内容
1.幼儿园法定名称;
2.幼儿园地址及联系电话;
3.幼儿园办园性质;
4.幼儿园示范等级;
5.幼儿园普惠情况;
6.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7.幼儿园开办时间;
8.幼儿园法人代表及园长姓名;
9.幼儿园园舍面积;
10.幼儿园教职工配备和资质;
11.幼儿园办园规模;
12.幼儿园收费情况。
二、备案及公示范围
全区公办幼儿园及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
三、备案及公示要求
1.各幼儿园在每年8月份完成招生工作后,要规范填写《马尾区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公示表》,所填内容要求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各幼儿园要按要求提交备案材料,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无误后在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同时各幼儿园要做好自行公示,张贴在大门口等醒目位置,并对社会和群众监督举报要及时如实回应。
3.各幼儿园备案公示信息如发生变化,要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重新报备,及时在网站上修正更新。
附件:《马尾区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公示表》
福州市马尾区教育局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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