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改薄办:
根据全国改薄办《关于印发<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全国改薄办函〔2015〕2号)和《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制定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教综〔2014〕1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信息公开公示工作,我们制定了《福建省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
福建省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5年6月23日
附件
福建省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
基本办学条件信息公开公示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改薄办《关于印发<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制定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教综〔2014〕11号)的要求,促进我省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以下简称“全面改薄”)实施过程的公开、透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改薄信息公开应纳入市县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信息公开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发布。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参与全面改薄实施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项目学校应在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全面改薄实施情况,建立健全本校的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开展学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全面改薄的地区和学校。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市、县级全面改薄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全面改薄信息公开内容,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有关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监督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
(三)本地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点基本办学标准。
(四)本地义务教育学校现状、基本办学条件缺口清单、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五)年度实施进展和总体实施情况;本地义务教育学校达标率变化情况;专项资金的预算、落实、使用、管理和审计情况。
(六)校舍建设项目的批准、调整和实施情况,中小学校舍建设收费减免情况;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校舍建设项目施工方和设施设备供应商资质等信息。
(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校舍建设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八)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九)督导、督查、督办情况;项目实施绩效评估报告。
(十)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
第七条 项目学校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学校概况、办学条件缺口清单、项目规划方案。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各项配套管理制度。
(三)校舍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设施设备的交付使用情况。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学生和家长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六)基本办学条件各项指标达标情况。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八条 市、县级全面改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新闻发布会、部门网站、公示平台本级网页、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公开频率为一年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 项目学校应为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组织获取信息提供便利。每学年至少一次,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信息:
(一)公示平台学校网页、学校网站(页)、校园广播、校园信息公告栏,电视、报刊、杂志、相关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短信等。
(二)学校的公报(告)、会议纪要、简报、致家长公开信、专用手册等。
(三)学校家长会、教代会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按相关要求和程序申请获取全面改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市、县级全面改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信息提供方便。对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答复的,依据实际情况,向申请人及时反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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