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教综〔2017〕139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市属院校(园),各有关市直部门:
《福州市班主任等级考评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中职校、特教学校要尽快制定班主任等级考评实施细则,并于6月30日前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属学校报福州市教育局思政处。
联系人:市教育局思政处詹友捷,电话:83372322
附件:福州市班主任等级考评奖励实施办法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7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5月18日印发 |
附件
福州市班主任等级考评奖励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班主任工作积极性,促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提升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师法》《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决定实施班主任等级考评奖励工作。
一、考评范围和对象
公办中小学(中职校、特教校)、幼儿园在编在岗班主任(年段长等级考评奖励参照班主任执行)。班主任、年段长配备基本标准:
1.每个建制班级设班主任一名。
2.中学(中职校)12个班(含)以下的年段可设段长一名;13个—18个班的可设段长两名;19个班以上的可设段长三名。以此类推。
3.小学、幼儿园10个班(含)以下的年段可设段长一名,11个—15个班的可设段长两名;16个班以上的可设段长三名。以此类推。
4.特殊教育学校班级设置按《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11]171号)文件执行;偏远乡村、海岛学校(教学点)应维持现有班级数,原则上每班学生数不低于15人,每班限配班主任1名。年段长结合实际配备或不予配备。
二、考评等级及奖励金发放标准
(一)班主任考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发放标准为:
考评为优秀的班主任,按10000元/学年/人发放;
考评为良好的班主任,按8000元/学年/人发放;
考评为合格的班主任,按6000元/学年/人发放;
考评不合格的班主任,不享受班主任等级考评奖励金。
(二)班主任等级考评奖励金为一次性专项奖励,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管理,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专项安排。
(三)从2016—2017学年开始执行,于教师节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
三、考评内容、标准和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主要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全面考核受考对象学年内履行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
1.全面了解班级内每一个学生,深入分析掌握学生思品、学习、心理、情感、生活等状况。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抓好“三爱”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2.抓好班级日常管理,引领学生认真执行《中小学生守则》,维护班级良好秩序,培养良好班纪班风。培育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营造民主和谐、团结互助、公正法治、健康向上的集体氛围。指导学生认真记载成长记录,实事求是评定学生操行。
3.组织、指导开展好班会、团(队)会、体艺美育、研学旅行、春(秋)游等形式多样的班级活动,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对学生健康成长尽心尽责。
4.经常与科任教师和其他教职员工沟通,主动与学生家长和学生所在社区、村(组)联系,积极形成家、校、社会教育合力。完成规定的家访任务。
(二)考评标准
1.优秀。师德修养好,模范履行班主任职责,班级管理水平高。年度班主任工作成绩突出,班级班风好、学风正,学生、家长满意率均达90%及以上。
2.良好。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认真履行班主任职责,班级管理水平较高。年度班主任工作完成较好,班级班风学风良好,学生、家长满意率均达80%及以上。
3.合格。能遵守师德规范,履行班主任职责,有一定的班级管理水平。能完成班主任年度工作,班级无突出违规违纪情形,学生、家长满意率均达70%及以上。
4.不合格。学年内有以下一项情况的认定为不合格:
(1)违反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之一的;
(2)学生出现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的;
(3)因工作不力,学生在校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伤亡责任事故,班主任负有责任的;
(4)班级乱、学风差,家长意见大,学生、家长满意率低于60%的;
(5)经考核,未能履行班主任基本职责,多项工作任务没有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考评办法
1.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班主任等级考评细则,从班风班纪、班级学业水平、班主任满意度测评情况等多个方面实行量化考评。学校班主任等级考评细则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学校行政会议研究,经教代会通过,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2.实行班主任准入制,采取个人志愿申报和学校考察确定的办法,遴选思政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任课教师担任班主任。校级领导原则上不担任班主任,学校中层干部出任班主任的比例掌握在班主任总数的3%(含)以内。
3.班主任等级考评按学年、由学校组织进行,每年7月中旬完成。考评等级实行比例控制,原则上,优秀等级数不超过学校班主任(年段长)总数的30%;良好等级数不超过学校班主任(年段长)总数的50%,合格、不合格等级数控制在学校班主任(年段长)总数的20%。
4.考评结果必须经学校行政会议通过并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教育行政人事、财务部门,作为核发班主任本学年工作奖励金的依据。
5.原则上,任班主任不满一学期或一学年的,可按实际获评等级享受任职月数的等级考评奖励金(考评不合格除外)。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执行。实施班主任等级考评奖励,是市委、市政府关心一线教师、扶持基础教育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校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班主任待遇得到落实。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指导学校认真制定班主任等级考评奖励细则,力求切合实际、科学合理、着眼长远,充分发挥政策制度的正向激励作用。
(二)严肃纪律,保证公平。各地各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人事和财务等制度,保证奖励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原有的学校绩效工资中班主任岗位津贴部分须予保留。要坚持正确导向,不搞“轮流坐庄”,不得统筹和均分,严禁虚报、冒领。
(三)完善机制,加强监督。各地各部门应不断完善班主任等级考评奖励机制,遇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加强对班主任等级考评奖励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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