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创业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实施补贴的办法
日期:2017-08-29 09:47
政策文件:

关于对创业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实施补贴的办法 

  

一、补贴对象 

1、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毕业生; 

2、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条件和标准 

补贴对象在我市创业(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除外)租用1年以上经营场地的,可享受最长2年、不超过实际支付场地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资助。 

三、申请补贴程序和提供材料 

创业者在租用经营场地满一年后,在每月20日后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创业人员租用经营场地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创业租金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2、《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无《社会保障卡》的需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证》、《毕业证书》;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需提供有效《就业创业证》、《学生证》;登记失业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有效《就业失业登记证》;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租用场地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缴纳租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场地照片。 

以上所有表格和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审核和发放 

创业者租用经营场地补贴申请由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对申请人的创业情况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重点核查申请人身份、创业项目等情况,并通过失业登记和社保系统进行比对。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上注明XX月已申请XX月到XX月创业租金补贴XX”并录入系统。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并在同级人社部门网站上公示(内容)申请人、企业名称、租用场地、拟补助金额等,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县(市)区财政部门,由就业专项资金户头核拨,租金补贴资金按季核拨至申请人社保卡的银行账户。 

五、其他事项 

(一)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榕财社﹝201526号文件规定的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大龄城镇居民;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员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中,男满40周岁以上,女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农村居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毕业5年内毕业生是获得毕业证书起(按发证时间计算)5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三)本实施办法从201611日起执行。租用经营场地时间从201542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起计算。  

 

  

  

  

  

来源:马尾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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