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档案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日期:2018-10-24 11:37
福州市马尾区档案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序号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实施主体 | 责任主体 | 执法依据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
1 | 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倒卖、赠送档案等的处罚(含5个子项) | 1.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马尾区档案局 | 马尾区档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在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管的档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
《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 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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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马尾区档案局 | 马尾区档案局 | |||||||||
3.对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马尾区档案局 | 马尾区档案局 | |||||||||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 行政处罚 | 马尾区档案局 | 马尾区档案局 | |||||||||
5.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马尾区档案局 | 马尾区档案局 | |||||||||
2 | 代为保管处于危险状态下的档案 | 行政强制 | 马尾区档案局 | 马尾区档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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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的监督 | 行政监督检查 | 马尾区档案局 | 马尾区档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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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马尾区档案局 | 马尾区档案局 |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1992年国家档案局令第4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 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条 国家档案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计划单列市、省(自治区)辖市、行署和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监督检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
来源:马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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