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尾区园林中心证明事项清单
日期:2020-10-29 16:47
政策文件:
   
序号

事项

名称

子项 办理情形

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开具单位 法律法规依据 办事指南要求 备注

介质

性质

原件

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材料形式 具体要求
1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因工程建设无法避让;因公共设施建设需要 1 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1 纸质或电子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提供原件核对;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申请单位,该材料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2 规划总平面图 规划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23号)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原件和复印件 1 1 纸质或电子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提供原件核对;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申请单位,该材料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树木已经死亡;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1 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1 纸质或电子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提供原件核对;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申请单位,该材料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2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_房屋建筑类   1 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1 纸质或电子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提供原件核对;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申请单位,该材料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2 规划总平面图 规划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23号)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2.《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第二十六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占用园林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就近在同一等级范围内建设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不能就近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原件和复印件 1 1 纸质或电子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提供原件核对;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申请单位,该材料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3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_道路建设类   1 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1 纸质或电子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提供原件核对;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申请单位,该材料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2 道路红线图 规划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2.《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第二十六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占用园林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就近在同一等级范围内建设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不能就近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原件和复印件 1 1 纸质或电子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提供原件核对;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申请单位,该材料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4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_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类   1 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1 纸质或电子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提供原件核对;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申请单位,该材料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2 规划总平面图 规划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23号)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2.《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第二十六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占用园林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就近在同一等级范围内建设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不能就近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原件和复印件 1 1 纸质或电子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提供原件核对;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申请单位,该材料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5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_其他类   1 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1 纸质或电子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提供原件核对;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申请单位,该材料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2 规划总平面图 规划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23号)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2.《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第二十六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占用园林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就近在同一等级范围内建设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不能就近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原件和复印件 1 1 纸质或电子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提供原件核对;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申请单位,该材料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6 建设项目涉及的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审批   1 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1 纸质或电子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提供原件核对;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申请单位,该材料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7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园林)_新申请、重新核发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部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原件和复印件 1 1 纸质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提供原件核对 改造提升、临时绿化可不提供
2 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部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原件和复印件 1 1 纸质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提供原件核对 改造提升、临时绿化可不提供
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园林)_设计单位变更    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园林主管部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原件 1 0 纸质   原件用于打证后退回
9  异地绿化补偿费征收(建设项目绿地率不足)   1 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1 纸质或电子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提供原件核对;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申请单位,该材料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4 规划部门意见 规划部门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二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居住组团人均不低于零点五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公园绿地。

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园林绿化规划留足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按下列比例确定:

(一)建设项目(除道路、工业项目外)位于三环路以内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位于三环路以外城区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马尾区及各县(市)建设项目(除道路、工业项目外)位于旧城区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位于新建区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下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工业项目为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五)公园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原件和复印件 1 1 纸质或电子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提供原件核对;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申请单位,该材料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来源:马尾区园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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