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尾区侨办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 |||||||
序号 | 部门 |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
子项 | 证明事项 | 法律法规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1 | 侨办 | 华侨回国定居 | 具备华侨身份 | 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省外注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三条 定 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 第七条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3.《福建省侨办、省公安厅、省外办关于印发<华侨来闽定居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闽侨侨政〔2017〕5号) 第三条 华侨来闽定居,由拟定居地的县级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初审,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核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也可由县级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受理和核准,由县级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受理和核准的,一并书面函告县级公安机关。” |
当地派出所 | 原件 |
2 | 拟定居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房管局 |
核查原件 收取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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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核查原件 收取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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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境内工资收入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或不低于3万元存款证明 | 工作单位或银行 | 原件 | ||||
5 | 三侨生”中考身份证明 | 华侨子女 | 本人有关归侨身份记载的档案复印件和单位对其归侨身份所出具的证明(在省直机关、大专院校、中央驻闽机构工作的,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在设区市单位工作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县一级单位工作的由其人事主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3.《福建省侨办、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三侨生”升学照顾身份证明书出具及审核工作的通知》(闽侨侨政〔2017〕2号) 第二条第一点 普通高考、高职招考、成人高考考生的“三侨生”升学照顾身份证明书由考生户籍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外侨办统一办理。中考考生的“三侨生”升学照顾身份证明书由考生户籍所在县(市、区)侨办统一办理。 | 单位人事部门或者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 |
核查原件 收取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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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户籍档案 | 公安部门出具 | 原件 | ||||
7 | 所在国政府颁发的定居证原件和护照原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合法居留证明原件(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合法居留证明原件的,侨务部门可以要求以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代替) | 使领馆或公证处出具 |
核查原件 收取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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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定居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华侨应提供驻在国居留公证,并先由同我国和华侨定居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再到我国驻第三国的使领馆办理认证 | 使领馆出具 |
核查原件 收取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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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户籍证明 | 公安部门出具 |
核查原件 收取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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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父母子女关系公证书 | 公证处出具 |
核查原件 收取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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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归侨或归侨子女 | 本人有关归侨身份记载的档案复印件和单位对其归侨身份所出具的证明(在省直机关、大专院校、中央驻闽机构工作的,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在设区市单位工作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县一级单位工作的由其人事主管 |
单位人事部门或者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 道办事处和派出所 |
核查原件 收取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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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户籍档案 | 公安部门出具 | 原件 | ||||
13 | 所在国政府颁发的定居证原件和护照原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合法居留证明原件(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合法居留证明原件的,侨务部门可以要求以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代替) | 使领馆或公证处出具 |
核查原件 收取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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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定居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华侨应提供驻在国居留公证,并先由同我国和华侨定居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再到我国驻第三国的使领馆办理认证 | 使领馆出具 |
核查原件 收取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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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户籍证明 | 公安部门出具 | 核查原件 | ||||
16 | 父母子女关系公证书 | 公证处出具 |
核查原件 收取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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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华侨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 侨眷 | 交验本人与华侨、归侨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户口簿、结婚证、档案资料记载、亲属关系公证等);申请人系同华侨、归侨有七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交验本人与华侨归侨仍保持扶养关系公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认定。申请认定归侨、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档案资料或者有效证件、亲属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十日内出具归侨、侨眷身份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3.《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二条 华侨身份需要确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办理。 4.《国务院侨办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 5.《福建省侨办关于做好申请华侨、归侨和侨眷身份确认事项的通知》(闽侨侨政〔2017〕15号) | 县(市)区公安局、县(市)区民政局 |
核查原件 收取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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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因历史原因没有第3-5项材料,提供以下材料之一:(1)本人档案中有归侨亲属或海外关系的记载(加盖公章);(2)申请人亲属档案中有在国外定居或海外关系的记载(加盖公章),以及申请人与该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 县(市)区公安局、县(市)区民政局 |
核查原件 收取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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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我省户籍的眷属视为侨眷的,交验外籍华人国外护照(经我驻该国使领馆的中文认证)、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申请人与外籍华人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各1份 | 县(市)区公安局 |
核查原件 收取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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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归侨 | 交验《华侨来闽(回国)定居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 因历史原因没有《华侨来闽(回国)定居证》的,具有我省户籍的申请人应需提交下列材料之一:(1)因历史原因没有《华侨来闽(回国)定居证》的,具有我省户籍的申请人应需提交下列材料之一:(1)本人档案中有归侨的记载(加盖公章);(2)本人档案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国外工作(包括从事海员工作)一年以上的记载(国民党政府外派人员除外)(加盖公章);(3)本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出国的留学生,其档案中有在国外从事研究、教学、半工半读工作一年以上的记载(加盖公章);(4)本人回国证件或国外定居证件或国外出生证(证件为外文的,需提交翻译公证);(5)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侨务部门侨情普查资料和落实政策资料记载(加盖公章);(6)公安部门户籍资料或档案记载(加盖公章) | 县(市)区侨办档案局;县(市)区侨办;县(市)区侨办公安局 |
核查原件 收取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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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我省落户手续的,交验国外护照(经我驻该国使领馆的中文认证)、外籍华人近亲属的户口簿和身份证、近亲属关系证明、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各1份。 | 县(市)区公安局 |
核查原件 收取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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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华侨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 华侨 | 我省户籍被注销的华侨,须交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驻外使领馆开具的回国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以及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1份 | 公安部门或驻外使领馆 |
核查原件 收取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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