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 |||||||
序号 | 部门 |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
子项 | 证明事项 | 法律法规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1 | 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资规局 | 临时用地审批 | 无 | 已缴或已付费用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指定银行 | 持土地复垦费缴款通知单到银行根据缴款通知单的账号和金额缴存。 |
2 | 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资规局 | 建设项目开竣工申报及土地检查核验 | 无 | 应提交完成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证明材:如市政设施、公共设施已移交,社会保障性住房已对接证明材料; |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二十)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 合同约定的移交对象 | 由移交对象出具证明材料 |
3 | 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资规局 |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核 |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 | 征迁成本证明、征收补偿到位且具备交地条件的证明文件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五条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 对应镇街 | 到对应镇政府或街道开具征迁成本证明;征收补偿到位证明; |
4 | 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资规局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 无 | 征迁成本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项目需要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和用地申请:(一)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等; (三)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建设项目用地位置范围的地形图;(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
对应镇街 | 到对应镇政府或街道开具征迁成本证明;征收补偿到位证明; |
5 | 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资规局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拨审核 | 原划拨土地使用人交地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5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项目需要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和用地申请:(一)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等; (三)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建设项目用地位置范围的地形图;(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
原划拨土地使用人 | 申请人在办理该事项时,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该文件 |
6 | 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资规局 |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核 | 无 | 拍卖款的缴付凭证、法院拍卖提供执行裁定书;银行解押证明;抵押权人同意的证明、无抵押担保的承诺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2、《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转让、出租、抵押,当事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评估和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评估或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行为无效。 |
竞得人、法院、银行 | 由竞得人取得对应材料 |
7 | 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资规局 |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审核 | 无 | 土地所有权性质证明文件(原件,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提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为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土地使用权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 申请业主 | 提供土地证或产权证明 |
8 | 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资规局 |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审核 | 征迁成本证明;征收补偿到位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对应镇街 | 到对应镇政府或街道开具征迁成本证明;征收补偿到位证明; |
9 | 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资规局 |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 征迁成本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对应镇街 | 到对应镇政府或街道开具征迁成本证明;征收补偿到位证明; |
10 | 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资规局 | 采矿权许可 | 采矿权新立登记(包括探矿权转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等) | 采矿权价款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交凭证;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第一款:“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竞得人、银行 | 由竞得人取得对应材料 |
11 | 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资规局 | 采矿权许可 | 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权转让登记) | 原采矿权出让合同及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资源税缴交凭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 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241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令修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 竞得人、银行 | 由竞得人取得对应材料 |
12 | 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资规局 | 采矿权许可 | 采矿权变更登记 | 采矿权价款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交凭证;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 竞得人、银行 | 由竞得人取得对应材料 |
13 | 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资规局 | 采矿权许可 | 采矿权延续登记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采矿权价款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交凭证;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一款:“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 竞得人、银行 | 由竞得人取得对应材料 |
14 | 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资规局 | 采矿权许可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采矿权价款缴交凭证;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 竞得人 | 由竞得人取得对应材料 |
15 | 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资规局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审批 | 无 | 电梯公示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必须包含附有公示日期的照片及第三方公证单位的证明文件) | 1.《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5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外立面修缮、加装电梯等简易工程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简易项目审批意见。 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关于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榕政办〔2013〕163号) | 对应镇街或公证部门 | 由申请人取得材料 |
16 | 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资规局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核发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 | 市政设施、公共设施已移交,社会保障性住房已对接证明材料;完成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其他要求的证明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规划条件,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竣工图等资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派人到现场对规划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并依法予以查处。 未经核实规划条件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 | 对应移交单位出具的盖章证明 | 到对应单位出具该项证明 |
17 | 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资规局 | 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 | 无 | 提供锚地、出入海通道公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情况说明函件 | 《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应当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包括减免理由、减免金额、减免期限等内容。 (二)能够证明项目用海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 海事部门等 | 申请人在办理该事项时,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该文件 |
18 | 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资规局 | 紧急情况林木采伐备案 | 无 | 抢险采伐林木过程中的视频、照片等证明材料 | 《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三十条第二款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采伐单位 | 紧急情况发生时由现场人员录制或拍摄 |
19 | 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资规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县级核发 | 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清单、发票复印件)及照片; | 1.《种子法》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 销售方 | 购买时由销售方提供 |
20 | 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资规局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初审 | 无 | 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或者相关从业说明材料;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九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进行。需要变更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驯养繁殖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其《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
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或培训机构或从业单位等 | 申请人收集提供 |
21 | 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资规局 | 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无 | 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 《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 研究机构或从业单位等 | 申请人收集提供 |
22 | 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资规局 | 经营利用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变更 | 无 | 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证明;新主体身份、资格的有效证明文件或材料;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资格的有效证明文件或材料;企业兼并、资产转让、增资扩股等相关证明材料;新场所使用权证明 | 《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销售方 | 购买时由销售方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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