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环罚〔2021〕261号
日期:2021-10-08 10:02
政策文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环罚〔2021〕261号

福州市琅岐经济区嘉登恒发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6628306520

地址:福州市琅岐经济区农旗村雁行洲五罗外

法定代表人:朱立柄

  我局于2021年9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9月1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主要产品为加气砖,已通过环评审批和环保竣工验收,已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501056628306520001U。主要工艺流程:原材料(水泥、石粉、石灰等)--研磨--搅拌--制胚--切胚--蒸压釜--检验--成品。车间内主要生产设备有2台球磨机,1台搅拌机,切割机1台,7个蒸压釜,1台天然气锅炉。已配套布袋除尘设施和厂区喷淋设施。你公司已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但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生产设施运行台账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专项检查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1年9月1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专项检查表》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生产设施运行台账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

  2、2021年9月1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证明你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生产设施运行台账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

  3、2021年9月1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有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

  4、2021年9月1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你公司有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

  5、2021年9月1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生产设施运行台账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

  6、2021年9月1日由福州市琅岐经济区嘉登恒发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石利钢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工商注册信息);

  7、2021年9月1日由福州市琅岐经济区嘉登恒发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受托人石利钢配合调查、提供资料、签署内容的合法性);

  8、2021年9月1日由福州市琅岐经济区嘉登恒发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立柄提供的朱立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9、2021年9月1日由福州市琅岐经济区嘉登恒发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石利钢提供的受托人石利钢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受托人身份);

  10、2021年9月1日由福州市琅岐经济区嘉登恒发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石利钢提供的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已办理排污许可证)

  11、2021年9月1日由福州市琅岐经济区嘉登恒发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石利钢提供的该公司《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已制度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12、2021年9月1日由福州市琅岐经济区嘉登恒发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石利钢提供的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截录1份(证明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记录生产设施运行台账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

  13、2021年9月1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林穀承、黄术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资质)。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马)环罚告〔2021〕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局进行书面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因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年版)中未涉及该项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细化标准,且你公司为第一次违法,未产生环境污染,违法程度一般,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马尾区君竹路24号工商银行环保罚款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高燕娇                                          联系电话:0591-83682926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建星路50号  邮政编码:350015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8日

来源:马尾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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