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福建锋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 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三叉街街道高湖路9号城南新村望旺楼2号楼106-2室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李国亮
经查,你公司存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具体事实:未按照福州市马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期限改正指令书(榕马人社监令字〔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及你公司所提供的材料等为据。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0 元。
处罚款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马尾支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沿山东路67号,帐号:13-105101012001087,名称:待结算财政款项代收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备注:缴款时在“款”处注明一般罚没收入,“项”处注明103050199,备注处注明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缴款后于当日携带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索要处罚决定书发票。)
福州市马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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