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榕开市监快撤处字〔2022〕1 号)
日期:2022-07-14 09:01
政策文件: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榕开市监快撤处字〔2022〕1 号

  当事人:中科启辰(福建)实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MA31LYQ9X4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江滨东大道100-1号世创国隆中心1206#B区-36(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林英建

  身份证号码:350122************

  联系电话:139********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

  2022年2月17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中科启辰(福建)实业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当日,我局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2022年2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住所邮寄《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022年3月3日,我局收到退回的邮件。2022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现场未见当事人在该住所开展经营活动,执法人员通过该住所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2022年3月7日,我局收到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回复、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营业执照、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网站声明各一份,反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一事。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批准,我局于2022年3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2月8日,当事人中科启辰(福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其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时提供的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营业执照》上国家机关印章(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与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上国家机关印章(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印章)存在明显区别。

  现本案调查终结,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12345截图一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执法人员通过福建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查询并打印当事人《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登记情况;

  3.《协助调查函》一份、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回复及随函所附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营业执照、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网站声明各一份,执法人员调取的中科启辰(福建)实业有限公司档案材料复印件一份(共22页),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变更登记的事实;

  4.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两页、福州易善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函一份、福州世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福州世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函两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022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

  (榕开市监快撤听告字〔2022〕1号)在福州市马尾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在截止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中科启辰(福建)实业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中科启辰(福建)实业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利益,扰乱了公司登记管理秩序,属于情节严重。经研究决定,撤销2021年12月8日核准的中科启辰(福建)实业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尾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不停止执行。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3日

来源:马尾区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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