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马新出罚字〔2022〕第0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福州市马尾区咪啦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室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350105MA34G5QN0M
法定代表人:章小鸾(身份证号码:352228********3067)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安镇华润紫云府5号楼1303
2022年8月12日9时40分,福州市马尾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以下简称“我局”)执法人员陈治耀(13******001)、樊象君(13******003),前往位于福州市马尾区正荣御品中心小区16座710、711、717室的福州市马尾区咪啦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室,向福州市马尾区咪啦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室的现场负责人章诗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场所进行了检查。
现场福州市马尾区咪啦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室未营业,执法人员在通过手机“美团”APP截图其经营的“米拉私人影院”的广告相关页面,章诗偶予以确认。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福州市马尾区咪啦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室提供了六个观影包房,其主要通过“极光TV”播放会员影片提供观影服务。现场负责人章诗偶表示未取得“极光TV”版权授权。
福州市马尾区咪啦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室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通知书》一份,并依法依规对上述执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章诗偶见证了执法全过程。2022年8月12日10时40分,现场检查结束。
按照《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2022年8月16日10时18分至11时20分,福州市马尾区咪啦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室现场负责人章诗偶前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进一步确认了福州市马尾区咪啦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现场检查(勘验)照片》4张。福州市马尾区咪啦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室现场负责人章诗偶对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予以签字认可。
2022年8月18日,本案经批准后以一般程序立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1页。
2.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现场检查(勘验)照片》4张,提取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一份证明福州市马尾区咪啦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室为独立法人的个体工商户。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行政执法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并经查证属实证明当事人福州市马尾区咪啦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违法行为。
2022年8月22日,我局依法向福州市马尾区咪啦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室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以及拟行政处罚内容“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处1万元罚款”,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与义务。
截止2022年8月26日,福州市马尾区咪啦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室未对我局其对拟行政处罚提出异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以及福州市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榕新出[2020]10号)FZ01XW-CF-0169处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或福州市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马尾区新闻出版局
2022年8月30日
(联系人:陈治耀 联系电话:18******895)
(联系人:樊象君 联系电话:13******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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