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昌盛饲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001870L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长盛路3-1号(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大照
我局于2023年5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5月23日,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林穀承(执法证号:13******427)、戴颖(执法证号:13
010015433)巡查位于马尾区亭江镇长盛路3-1号的福州大昌盛饲料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编号:DCSSLHJYA-2021)已于2021年1月15日备案(备案编号:350105
-2021-001-L),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培训,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无法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的相关记录。经询问,该公司承认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无应急培训记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23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记录);
2、2023年5月23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该公司生产车间分布情况);
3、2023年5月23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无应急培训记录);
4、2023年5月23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份(2张照片)(证明该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培训);
5、2023年5月23日由福州大昌盛饲料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麻晓坤提供的该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编号:DCSS
LHJYA-2021)截选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该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培训);
6、2023年5月23日由福州大昌盛饲料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麻晓坤提供的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编号:DCSSLHJYA-2021)已于2021年1月15日备案,备案编号:350105
-2021-001-L);
7、2023年5月23日由福州大昌盛饲料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麻晓坤提供的该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工商注册信息);
8、2023年5月23日由福州大昌盛饲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9、2023年5月23日由福州大昌盛饲料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麻晓坤提供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大照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大照的身份信息);
10、2023年5月23日由福州大昌盛饲料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麻晓坤提供的麻晓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办公室主任麻晓坤的身份信息);
11、2023年5月23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林穀承、戴颖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林穀承、戴颖的执法资质);
12、2023年5月23日由福州大昌盛饲料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麻晓坤提供的该公司饲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榕马开环评[2019]07号)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饲料生产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
13、2023年5月23日由福州大昌盛饲料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麻晓坤提供的该公司饲料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饲料生产项目已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4、2023年5月24日由福州大昌盛饲料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麻晓坤提供的福州大昌盛饲料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的说明(证明该公司属于中小微型企业);
15、2023年5月24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林穀承、戴颖提供的环保处罚档案1份(证明该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马)环罚告〔2023〕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局进行书面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经核定:
(一)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取值如下:该公司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污染后果等级裁量取值为1;该公司员工53人,营业收入为2亿8千万元,为中小微型企业,经济承受能力裁量取值为3;该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为1;该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于2021年1月15日备案,2023年5月23日我局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无培训记录,违法行为时间持续12个月以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为5;该公司因工作疏忽未开展应急培训,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为1。
(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取值如下:我局于2023年6月2日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榕(马)环限改〔2023〕1号),责令该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该公司已完成整改,并于2023年6月8日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该公司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的情形,违法数量裁量取值为1。
(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取值如下:该公司配合现场检查,接受询问,提供相关资料,属于配合调查的情形,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为-2;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改正态度裁量取值为-1。
经计算,最终罚款金额为1.09万元,最终罚款金额计算过程如下表:
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
|||
(单位:万元) |
|||
法律责任 |
法律名称和条款 |
法定处罚上限:M |
3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
法定处罚下限:N |
1 |
|
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 |
|||
裁量因素 |
调查情况 |
证据 |
裁量取值(1~5) |
污染后果等级 |
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的 |
1.现场勘查笔录 |
1 |
经济承受能力 |
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 |
1.营业执照复印件2.福州大昌盛饲料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的说明 |
3 |
环境违法次数 |
两年内1次 |
1.环保处罚档案 |
1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12个月以上 |
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整改报告 |
5 |
主观过错程度 |
过失或无明显证据 |
1.询问笔录 |
1 |
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 |
|||
裁量因素 |
调查情况 |
证据 |
裁量取值(1~5) |
违法数量 |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
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4.整改报告 |
1 |
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 |
|||
裁量因素 |
调查情况 |
证据 |
裁量取值(-2~2) |
配合调查情况 |
配合调查 |
1.询问笔录 |
-2 |
补救措施 |
/ |
/ |
/ |
改正态度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
1.整改报告 |
-1 |
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 |
/ |
/ |
/ |
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 |
/ |
/ |
/ |
共性、个性裁量表均值: |
2.2 |
||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
1.6 |
||
修正裁量表取值个数: |
2 |
||
修正裁量表取值总和: |
-3 |
||
裁量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 |
-0.3 |
||
最终罚款金额 X=N+(M-N)×[(A-1)/4]×(0.6+B) |
1.09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零玖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 (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新炆
联系电话:0591-83682926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建星路50号
邮政编码:350015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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