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榕(马)环限改〔2023〕02号
日期:2023-09-22 15:58
政策文件:

福州市长乐区宏莲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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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郑玉河

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9月18日,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位于松门港区001#堆场已设置围挡,堆场入口左侧的1个煤炭堆露天堆放,占地面积约80平方米,未覆盖防尘网,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9月18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煤炭堆场已设置围挡,1个煤堆露天堆放,未覆盖防尘网,占地面积约8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2、2023年9月18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该公司未覆盖防尘网的煤堆位置);

3、2023年9月18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煤炭堆场已设置围挡,1个煤堆露天堆放,未覆盖防尘网,占地面积约8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4、2023年9月18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份(5张照片)(证明该公司煤炭堆场已设置围挡,1个煤堆露天堆放,未覆盖防尘网,占地面积约8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5、2023年9月18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宏莲贸易有限公司陈增飞提供的该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工商注册息);

6、2023年9月18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宏莲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7、2023年9月18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宏莲贸易有限公司陈增飞提供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玉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玉河的身份信息);

8、2023年9月18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宏莲贸易有限公司陈增飞提供的陈增飞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托人陈增飞的身份信息);

9、2023年9月18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林穀承、戴颖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林穀承、戴颖的执法资质)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砰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采取覆盖防尘网等措施,防止煤炭露天堆放造成扬尘污染,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新炆                 

联系电话:0591-83684430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建星路50号    

邮政编码:350015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2日 

来源:马尾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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