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国(身份证号码412823********4454):
经查,你未按照《福州市马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改正指令书》(榕马人社监令字〔2021〕第47号)的要求进行整改。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处以罚款1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享有以下权利:
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福州市马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西路59号,电话:0591-83999269)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权利。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榕马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4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福州市马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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