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马生态罚〔2024〕5号
日期:2024-08-01 17:08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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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马尾区快安延伸区4号地3#楼一层(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行明

  我局于2024年5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厂房内装卸轻辅料、振动筛沙作业过程中,喷淋设施、脉冲除尘设备损坏未及时修复,厂房内扬尘严重。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5月14日,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5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厂房内装卸轻辅料、振动筛沙作业过程中,喷淋设施、脉冲除尘设备损坏未及时修复,厂房内扬尘严重);

  2.2024年5月14日,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3份(证明你公司在厂房内装卸轻辅料、振动筛沙作业过程中,喷淋设施、脉冲除尘设备损坏未及时修复,厂房内扬尘严重);

  3. 2024年5月14日,福建坤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注册信息);

  4. 2024年5月14日,福建坤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5. 2024年5月15日,由我局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一份(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次数);

  6. 2024年5月15日,福建坤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小微企业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你公司为小微企业)

  7. 2024年5月18日,福建坤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改正情况报告(证明你公司改正态度)

  8. 2024年5月30日由我局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一份(证明自由裁量的依据和幅度);

  9、2024年5月30日,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过程中,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马)环告〔2024〕05号),告知你(单位)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罚款(2225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 (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新炆                                         

  联系电话:0591-83682926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建星路50号  

  邮政编码:350015

  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日    

来源:马尾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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