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马人社监罚字〔2024〕第1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康国(身份证号码:41282319760905****)
住所:河南省驻马店市***********
经查,你存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具体事实: 未按照《福州市马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改正指令书》(榕马人社监令字〔2021〕第47号)的要求进行整改。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00元。
处罚款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福州市马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西路59号,电话:0591-83999269。)领取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福州市马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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